国家(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授课教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流程与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流程与要求一、新制度内涵 1、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实质 “确保建设质量、持续运行提升”。2、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较好的解决了企业真创真建 实行了“创建工作报告创建备案制”。 实行了“创建指导意见书”“备案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或执法处(科、大队)检查企业创建情况”。企业创建满一年,行业监管处(科)室认为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 实行了“监审员检查制”“现场监审员检查责任制、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制度落实“。 实行了“咨询与评审分离制”“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为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除外)”。 3、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较好的解决了企业真运行真改进 实行了“回访制”在被评审企业公告达标日期起6至12个月期间,应当对被评审企业至少进行1次回访,并形成记录,发现不达标的应及时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实行了“年度自评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之一”“未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的” 。 实行了“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确保运行质量和效果的“。 实行了“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二、界定了标准化建设期 分为:创建期+评审期+持续运行期。严肃标准化三个时期的要求。 创建期分为:“整改阶段、试运行阶段”两个时期。 创建期:“企业主责自主创建、业务主管督促把关、服务机构技术支持” 新申请达标企业创建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阶段不少于6个月。 评审期分为:“初访文审阶段、现场评审阶段、评审报告审定、公告发证阶段”四个时期。 评审期:“评审人员现场初访后文审、评审人员现场评审认定、监审人员现场监审与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核查评审报告、业务主管处(科)审查监审报告和评审报告意见” 持续运行期包含:“企业整改评审问题、评审单位回访、企业年度自评、企业运行效果评估”。三、标准化制度文件 1、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制度 (1)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XX应急政法2019100号)(2)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3号)(3)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4号)(4)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XX应急202010号)(5)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XX安管协20208号)(6)评审单位承诺书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2、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151号)(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151号)(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82号)(4)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XX安监管办201468号)(5)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XX安监管二201433号)(6)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评估办法(试行)(XX安监管办2016182号)(7)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评估细则(XX安监管办2016189号) 3、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4、XX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处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制度 XX省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工作监管细则(XX应急工贸2020 号) 四、标准化制度新变化新要求 (一)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XX应急202010号)要求:1、形成了新的五大机制 为全面规范标准化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新的创建、评审、监审、运行和监管五大机制。 2、规定了五方职责和责任 1)各地各单位要主动作为。省厅各行业监管处室要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把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人员,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研究,全面落实。要主动对接企业,接收企业创建申请,安排人员指导创建工作,对创建成熟的企业及时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及时派出现场监审员。要加强对标准化运行的监督,组织好抽查核实工作,严格把控标准化创建质量。各地也要做好三级标准化的监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停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评审单位考核机制,强化评审单位的考核工作,对评审单位在考核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调出评审单位名单。要建立健全监督培训机制,不放过任何有问题的申请和评审,做好现场复核工作;要定期组织评审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3)评审单位要严格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审查的关键,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评审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要严格开展企业概况审查,把制约企业生产安全的短板找出来,确保危险性较大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设备设施审查到位,全面、客观、如实、公正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标准化运行情况。要严格评审人员管理,把业务不精、工作不认真、出具虚假报告的人员清除出评审队伍。要把一大批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的企业选出来,从而带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 4)现场监审员要切实发挥监审作用。 现场监审员作为监督现场评审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概况的重要环节,对全省标准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单位要选好用好现场监审员,现场监审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监督好评审工作的同时,全面掌握企业标准化创建基本情况,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现场情况。5)企业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组,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开展自评工作。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真正以标准化创建为契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企业不得委托机构开展标准化创建或者编制自评报告,创建能力不足的可以购买咨询服务。 3、规定了标准化与“双控”建设有机结合 今年是新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各级各单位要做好衔接,凡是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等级证书到期的,可以直接向行业监管处(科)室申请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不再需要一年的创建期和试运行期限,符合评审条件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评审工作。要将标准化工作与“双控”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凡是创建和试运行期满、“双控”机制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可以凭借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创建指导意见书。 (二)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XX应急政法2019100号)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收到企业开始创建工作报告后,应当告知标准化主管处(科)室和相应执法处(科、大队),属于执法处(科、大队)执法计划的由执法处(科、大队)检查企业创建情况,其他企业由行业监管处(科)室检查企业创建情况,执法处(科、大队)检查后,应当向行业监管处(科)室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企业创建满一年,行业监管处(科)室认为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当建立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台账,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和行业监管处(科)室出具的创建指导意见书,提出评审申请。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为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现场监审员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现场监审员,对评审现场检查全程监督。 现场监审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如下工作: (一)审查自评报告和评审方案; (二)审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内容、程序; (三)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四)检查重大危险源,抽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生产状况; (五)抽查不少于3名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有效,每年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自评1次,并提交自评报告。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申请应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七)未按规定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确保运行质量和效果的; (八)未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的; (九)抽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滑坡,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四)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4号)第四条 现场监审员可以由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委派本处(科)室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独立开展监审工作,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配合现场监审员开展监审工作。 第七条 现场监审员不得收取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场监审员为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专家管理办法支付费用;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的非公务人员参照专家管理办法支付费用。第八条 评审单位及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现场监审员的监督,不得干扰、诱导、控制、规避现场监审员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现场监审员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评审活动。五、标准化费用体系1、承诺书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对应表评审行业评审人员的专业领域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地质、通风、防治水、机械、电气、安全管理选矿及尾矿库选矿、地质、水工、机械、电气、安全管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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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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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流程与要求
一、新制度内涵
1、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实质
——“确保建设质量、持续运行提升”。
2、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较好的解决了企业真创真建
——实行了“创建工作报告——创建备案制”。
——实行了“创建指导意见书”——“备案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或执法处(科、大队)检查企业创建情况”。企业创建满一年,行业监管处(科)室认为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
——实行了“监审员检查制”——“现场监审员检查责任制、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制度落实“。
——实行了“咨询与评审分离制”——“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为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除外)”。
3、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较好的解决了企业真运行真改进
——实行了“回访制”——在被评审企业公告达标日期起6至12个月期间,应当对被评审企业至少进行1次回访,并形成记录,发现不达标的应及时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实行了“年度自评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之一”——“未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的” 。
——实行了“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确保运行质量和效果的“。
——实行了“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二、界定了标准化建设期
分为:创建期+评审期+持续运行期。严肃标准化三个时期的要求。
—— 创建期分为:“整改阶段、试运行阶段”两个时期。
创建期:“企业主责自主创建、业务主管督促把关、服务机构技术支持” 新申请达标企业创建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阶段不少于6个月。
——评审期分为:“初访文审阶段、现场评审阶段、评审报告审定、公告发证阶段”四个时期。
评审期:“评审人员现场初访后文审、评审人员现场评审认定、监审人员现场监审与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核查评审报告、业务主管处(科)审查监审报告和评审报告意见”
——持续运行期包含:“企业整改评审问题、评审单位回访、企业年度自评、企业运行效果评估”。
三、标准化制度文件
1、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制度
(1)《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XX应急政法〔2019〕100号)
(2)《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3号)
(3)《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4号)
(4)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XX应急〔2020〕10号)
(5)《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办法(试行)》(XX安管协〔2020〕8号)
(6)评审单位《承诺书》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2、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151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151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指南》(XX安监管办〔2015〕82号)
(4)《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导则(试行)》(XX安监管办〔2014〕68号)
(5)《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XX安监管二〔2014〕33号)
(6)《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评估办法(试行)》(XX安监管办〔2016〕182号)
(7)《XX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评估细则》(XX安监管办〔2016〕189号)
3、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4、XX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处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制度
《XX省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工作监管细则》(XX应急工贸〔2020〕 号)
四、标准化制度新变化新要求
(一)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XX应急〔2020〕10号)要求:
1、形成了新的五大机制
为全面规范标准化工作,我省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新的创建、评审、监审、运行和监管五大机制。
2、规定了五方职责和责任
1)各地各单位要主动作为。省厅各行业监管处室要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把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人员,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研究,全面落实。要主动对接企业,接收企业创建申请,安排人员指导创建工作,对创建成熟的企业及时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及时派出现场监审员。要加强对标准化运行的监督,组织好抽查核实工作,严格把控标准化创建质量。各地也要做好三级标准化的监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停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评审单位考核机制,强化评审单位的考核工作,对评审单位在考核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对考核不合格的,调出评审单位名单。要建立健全监督培训机制,不放过任何有问题的申请和评审,做好现场复核工作;要定期组织评审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3)评审单位要严格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审查的关键,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评审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要严格开展企业概况审查,把制约企业生产安全的短板找出来,确保危险性较大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设备设施审查到位,全面、客观、如实、公正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标准化运行情况。要严格评审人员管理,把业务不精、工作不认真、出具虚假报告的人员清除出评审队伍。要把一大批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的企业选出来,从而带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
4)现场监审员要切实发挥监审作用。
现场监审员作为监督现场评审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概况的重要环节,对全省标准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单位要选好用好现场监审员,现场监审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在监督好评审工作的同时,全面掌握企业标准化创建基本情况,为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现场情况。
5)企业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走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组,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开展自评工作。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创建工作,真正以标准化创建为契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企业不得委托机构开展标准化创建或者编制自评报告,创建能力不足的可以购买咨询服务。
3、规定了标准化与“双控”建设有机结合
今年是新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实行的第一年,各级各单位要做好衔接,凡是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等级证书到期的,可以直接向行业监管处(科)室申请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不再需要一年的创建期和试运行期限,符合评审条件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开展评审工作。要将标准化工作与“双控”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凡是创建和试运行期满、“双控”机制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可以凭借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创建指导意见书。
(二)《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XX应急政法〔2019〕100号)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收到企业开始创建工作报告后,应当告知标准化主管处(科)室和相应执法处(科、大队),属于执法处(科、大队)执法计划的由执法处(科、大队)检查企业创建情况,其他企业由行业监管处(科)室检查企业创建情况,执法处(科、大队)检查后,应当向行业监管处(科)室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企业创建满一年,行业监管处(科)室认为可以提交评审申请的,出具创建指导意见书。
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当建立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台账,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和行业监管处(科)室出具的创建指导意见书,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为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现场监审员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现场监审员,对评审现场检查全程监督。
现场监审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如下工作:
(一)审查自评报告和评审方案;
(二)审查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内容、程序;
(三)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四)检查重大危险源,抽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生产状况;
(五)抽查不少于3名岗位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有效,每年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自评1次,并提交自评报告。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申请应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七)未按规定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和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确保运行质量和效果的;
(八)未按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的;
(九)抽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滑坡,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监督抽查制度,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参与抽查的机构不得抽查本单位评审的企业。按高危行业不少于50%、其它行业不少于30%或不少于30家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四)《XX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监审员管理办法(试行)》(XX应急政法〔2019〕134号)
第四条 现场监审员可以由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委派本处(科)室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独立开展监审工作,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当配合现场监审员开展监审工作。
第七条 现场监审员不得收取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现场监审员为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专家管理办法支付费用;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的非公务人员参照专家管理办法支付费用。
第八条 评审单位及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现场监审员的监督,不得干扰、诱导、控制、规避现场监审员对评审工作的监督。
现场监审员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评审活动。
五、标准化费用体系
1、《承诺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对应表
评审行业
评审人员的专业领域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
采矿、地质、通风、防治水、机械、电气、
安全管理
选矿及尾矿库
选矿、地质、水工、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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