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精品资料】.doc
27页关于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消〔2014〕227号各支队,各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山东省消防条例》实施以来,我省严格审批了一批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 用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129号发布,以下简称129号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条件、等级划分、人员资格、证书式样、业务范围等方面作了新 的规定为做好129号令与《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衔接工作,尽 快完成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 估机构的资质转换,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质转换的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一、抓紧进行资质转换的申请工作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38条的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有符合国 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129号令和 行业标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颁布实 施后,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 设备等关键条件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标准,特别是129号令规 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有满足一定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突出 了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
因此,凡在我省按照省公安厅、 山东消防协会规定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 保养、灭火器维修、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需要尽快满足129号令 规定的资质条件,抓紧向总队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鉴于国家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尚未正式开展,短期内多数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难以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 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 期内对前述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过渡期 间,拟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总队提 出申请;拟申请临时二级资质的,需在2015年3月31日前向总 队提出申请;拟申请临时三级(灭火器维修)资质的,需在2014 年9月30日前向总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或经评审不符合 资质条件的,原有资质证书收回注销,相关机构不得再从事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经评审合格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正式资质,逾期不能取得正 式资质证书的,临时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 务活动二、认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达到规定数量,是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至关重要的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 程师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鉴于一 次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难以保证满足资质条件,按照公安部 消防局的统一部署,总队将对符合二级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组织综合考试,对经考试达到合格分 数线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备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综合考试拟举行两次,时间定于2014年9月和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分别在2014年8月15日至31日和 11月15日至30日期间,向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报名(报名信息表 见附件3)各有关消防技术机构要组织本单位执业人员对照《注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认真学习备考,并按照 国家和省的统一通知,按时报名参加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和 总队组织的综合考试,争取尽快满足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条件要 求三、抓紧完成临时资质申请和发证工作除注册消防工程师 条件外,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对照129号令有关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场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操作人员、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年限等要求,逐项进行整顿、改组、提高,尽快满足资质条 件、标准(见附件4、5)。
拟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须经注册地消防支队初审合格后,再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 时资质申请表》(见附件6),连同加盖消防支队印章的《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申请材料(目录见附 件6《临时资质申请表》中),在临时资质申请期限到来前向总队 提出正式申请申请人要客观认识自身的经济实力、人力实力、 技术实力,在按原证书设定类别提出申请的同时,选择具体的业 务范围(见附件8)对于临时资质申请,初审支队要严格审查, 不符合临时资质基本条件的不受理,技术负责人不具有消防工程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受理(申请灭火器维修资质除外),操作人 员数量与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显不相称的不受理,申请资 质范围超出原资质证书业务类别的不受理,不具有三年以上消防 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经历而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 不受理,不具有性能化消防设计评估从业经历而申请一级消防安 全评估机构资质的不受理,未取得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而申请灭 火器维修资质的不受理消防部门按照129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时 限组织评审,并向符合资质条件的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对不符合 资质条件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法定资质条件的,可以随时提出正式 资质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四、切实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各支队、 大队具体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向本地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宣贯《山东省消防条例》和129号 令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管理规定,引导社会支持、监督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工作要提供主动服务,宣传实行过渡期临时资质管理 的具体办法和法律效力,鼓励、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快迎考、 整顿、改组和资质转换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技 术服务监管工作,建立消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开 展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结果应用,对 违反消防技术服务法律规定和执业准则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维 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方案和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 法另行下发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14年6月9日附件1:《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 附件2,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5年。
二)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 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 年三)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 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 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 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四)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 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 年五)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 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 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4年二)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 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 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四)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 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专业划分专业名称(98版)旧专业名称(98年前)工学类相关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学 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部分)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建筑工程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安全工程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工业分析化学工程与工艺管理学类相关专业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 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 用的专业名称•附件3: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综合考试报名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学 制所学专业学 位毕业证书编 号就职单位工作经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年 月到年 月需要附送证明材料:1、 身份证件;2、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3、 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三) 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五) 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二) 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设施;(三) 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至少三人;(四) 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 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五)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 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 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二) 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 上;(三) 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 备、设施;(四) 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至少六人;(五) 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 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六)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七)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 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