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意见(2014年3月).doc
2页关于 XX 直管区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及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对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工程相关造价管理事项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的回复》(成建价〔2014〕10 号),参照《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 号)、《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 号),结合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一、2013 年 9 月 1 日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再进行补贴二、2013 年 9 月 1 日前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项目,不再进行补贴三、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开标或签订合同并在直管区备案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按以下方法执行:(一)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
四、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标准为:堆场补贴每公里外运补贴6 元/m31.0 元/m3本补贴中已包括成价函〔2007〕68 号文中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五、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六、施工现场内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七、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不计堆场补贴;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用于相关工程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八、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在开工前发、承包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不执行本规定九、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 24 元十、原双流县移交给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移交协议相关约定,参照本办法,由接收主管部门确定XX 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局2014 年 3 月 1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