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oc
19页成都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实行范畴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一节 缴费基数第二节 缴费规定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第二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一节 一般状况下缴费年限的拟定第二节 特殊状况下缴费年限的拟定第六章 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第七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缴费工资指数第三节 增发养老金第四节 特殊状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第五节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节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措施》(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号印发,如下称《措施》)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章 实行范畴第二条 《措施》实行前尚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应当自《措施》实行之日起30日内,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措施》实行后成立的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公司(含公司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任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之月起,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任,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措施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合计储存额转移至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公司工作或成为个体劳动者的,从到公司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之月起,按《措施》的规定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措施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合计储存额转移至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乡自由职业者、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如下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始终未参与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可按城乡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与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从我市公司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属于本实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加收滞纳金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一节 缴费基数第八条 公司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记录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记录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涉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涉及:(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筹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因素,按计时工资原则或按计时工资原则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存工资第九条 公司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公司应缴数额后,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公司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公司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来,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公司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账,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作为申报缴费基数的根据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年一季度向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公司住所的明显位置发布本公司上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基数以及缴纳状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月保存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状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时,如数提供,如实反映状况,不得回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按如下措施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一)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后来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公司工作,按到公司工作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三)公司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内退期间生活费高于该收入的,以内退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有增长的,相应调节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公司停工放假持续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五)与公司合同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六)对按承包合同等状况不能精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她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八)公司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存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与公司合同保存劳动关系、公司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九)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享有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的措施,即缴费基数可在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档之中拟定一档;缴费基数可在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之中拟定一档;及其后来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拟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前款规定拟定缴费基数,其中雇主按12%、雇工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 公司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第二节 缴费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逐渐实行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期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该账户,保证通过银行准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同,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准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八条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管因何种因素变动工作岗位,涉及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发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后来的公司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九条 公司破产或停业注销的,公司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止,分流职工应当按规定继续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工资的职工,破产清算组和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公司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当年终仍未缴纳的,在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措施计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不得欠缴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公司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第二十二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公示或告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 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公司,临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公司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第二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暂缓缴纳。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如无特殊状况,应及时补缴第二十五条 公司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筹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筹划执行补清欠费之前,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公司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在办理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公司还应按计算出的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乘以36个月的数额一次性补缴欠费属于本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第二十六条 兼并、破产等公司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如下规定处置:(一)公司实行兼并,对于实行兼并后不再保存法人资格的被兼并公司,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二)公司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合同分别负责补缴三)公司被拍卖、发售或实行租赁的,应在拍卖、发售、租赁合同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措施四)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的国有公司,其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属于本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公司破产财产收入,以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属于本实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加收滞纳金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第二十九条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及其收益《措施》实行前在我市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多种因素已存在多份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账户合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第三十一条 从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节为8%,所有由个人缴费形成,公司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参保人员12月31日此前的个人账户记账额不变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参与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