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防爆电器入井管理办法.docx
9页关于对非防爆电器井下使用的管理办法为规范特殊情况下非防爆电气在井下的使用管理,防止电火花 引发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及施工现场设备、 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井井下(含井上下瓦斯泵房)和井口20 米范围内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严禁井下和井口 房内使用非防爆电气作业,如果情况特殊,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 要进风区域和井口房内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 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防爆电器包括:不具备防爆性能的电气设 备、电动工器具、电工仪器仪表,以下通称“非防爆电器”且所用 电器必须由正规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条 各矿井要遵照以下要求严格控制非防爆电器作业:1. 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2.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非防爆电器维 修时,必须升井进行3.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 中,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4. 原则上井下非防爆电器作业只允许 8 点班进行,且每班不准超过 2 处,生产班不能超过 1 处。
5. 非防爆电器在井下使用仅限于临时性的特殊工作,连续使 用时间不得超过 16 小时,不用时非防爆电器必须升井存放第二章 非防爆电器的出入井第四条 非防爆电器入井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 井下需要使用非防爆电器时,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矿 机电科,机电科要对使用的环境、涉及的工作内容全面了解落实,确 认必须使用时,签署意见后回复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机电科同意 的前提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审批2. 使用单位持入井申请书和审批好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机电副 矿长,机电副矿长经审查无误后予以确认并签署意见,最后由矿长批 准方可入井使用3.入井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报调度室,一份报安检科,一份 由施工人员随身携带4. 入井前由专责电工对要使用的电器作一次全面的检修维护, 必须做到绝缘良好、紧固件与零部件齐全5. 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完好情况,专职防爆检查员经检查 电器完好,且使用审批手续合格的情况下,发放非防爆电器入井许可 证6.由使用专责人持审批过的使用申请书、非防爆电器入井许可 证、和使用非防爆电气安全技术措施随同使用的非防爆电器向井口把 钩工说明,把钩工检查确认无误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上签字后方可入井。
7.井口房内要建立非防爆电器出入井台账,非防爆电器出入井时 由井口把钩工负责登记第五条 非防爆电器使用完毕出井时,使用专责人要主动向井口 把钩工出示入井时的各种手续及电器本身,把钩工及时在台账上销 账,手续不全时,井口把钩工要立即没收电器,交矿保卫部门调查处 理第三章 使用非防爆电器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第六条 非防爆电器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器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措施必须有封皮、审批签字页、审批意见栏、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执行情况及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执行情况,未执行 的审批措施要注明原因)2. 严禁一份非防爆电器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3. 非防爆电器使用一般要求在一个班内进行完毕,总时间不得超 过 8 小时超过 8 小时应重新制定措施、履行审批手续4. 非防爆电器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非防爆电器的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工作负责 人,审批人员、批准人、起止时间(即措施有效期)、作业地点2) 说明非防爆电器作业的原因、工作内容、作业环境和作业 条件等3) 非防爆电器施工现场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及其责任范围。
4) 使用非防爆电器的技术措施如根据施工地点的环境需提 前采取防止引燃施工地点周围的物品或材料的措施;所使用非防爆电 器及其配套设施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5) 使用非防爆电器的安全措施非防爆电器安全措施要根据 不同的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措施要有针 对性,严禁雷同6) 对非防爆电器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储存、运输、井下保 管、跨班期间的交接、出现意外时的处理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7) 从准备到施工结束全过程的各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5. 非防爆电器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的格式参照附件 1所有使用参与人员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签名,严禁他人代签第七条 矿井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 施工单位负责非防爆电器措施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和现场施工2. 机电部门负责对非防爆电器使用现场情况的落实和措施在分 管业务范围的审核负责审核是否必须使用非防爆电器、有关的设备 设施是否符合非防爆电器使用要求等3. 通风管理职能部门(科室)负责审核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使用非 防爆电器通风条件,通风(区、队)负责安排瓦斯检查员使用非防爆 电器过程中的瓦斯检查工作4. 安监部门负责非防爆电器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施工现场施工 安全条件的确认,负责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5. 调度室负责审核措施中施工时间的安排是否可行,负责在调度 台建立使用非防爆电器记录并按要求做好其他有关记录,负责措施执 行前和结束后的确认工作,做好有关的调度工作6. 救护队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及施救工作7. 提升运输管理单位负责非防爆电器在井口房内、罐笼内及井下 运输管理,并在井口建立入井、升井台账,并跟踪落实,发现非防爆 电器没有及时升井,要向安监科和调度室汇报严把非防爆电器入井 关,严禁无措施入井施工单位负责非防爆电器的现场交接及管理工 作第四章 非防爆电器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写好非防爆电器使用措施后,由矿机电部 门、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调度室、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分管施工 单位的矿领导、分管通风的矿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矿长批准非防 爆电器措施必须至少提前 10 小时审批完毕(若矿井发生突发情况除 外)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的矿领导批准,矿长回矿后,必须 在 8 小时内对已经批准的措施进行补签第九条 非防爆电器使用措施一式六份,通风部门(科室、区队)、 安监科、机电科、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矿调度室 各一份;各单位所持措施必须相同,相互间对应一致。
非防爆电器使 用完毕后,必须在8 小时内将措施原件(现场签字的一份)交安监科 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3 个月第五章 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规定第十条 井下非防爆电器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救护 队员、施工负责人、分管施工单位的矿领导同时在现场,任何一个人 不到场,不得施工2.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或高瓦斯矿井,使用非防爆电器作 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 动突出煤层的作业3. 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工作前应对该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4. 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地点附近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5. 使用非防爆电器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和操作工对非防爆电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不完好严禁使用6. 非防爆电器在运输过程中、停放地点及工作地点必须有防水 淋、防潮措施7. 非防爆电器当班使用当班下井(特殊情况最多可提前 4 小时入 井),施工结束后立即升井井口把钩工严把非防爆电器入井关,严 禁无非防爆电器使用措施入井把钩工要在非防爆电器使用措施上签 字确认,注明非防爆电器入井、升井时间,并建立记录。
8. 非防爆电器作业地点至少备有两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和一个 水桶,且必须将供水管引至作业地点,确保供水正常,有充足水源地 点除外,但都必须有专人负责洒水消防设施必须在工作地点上风侧9. 使用非防爆电器工作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使用非防爆电器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检 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 时,方可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井底马头门作业时,必须检查小井内 瓦斯,有可靠的通风除外非防爆电器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要每隔 10 分钟检查一次施工地点瓦斯浓度,特殊情况下要加强检查次数, 并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做好检查记录10. 施工负责人必须将审批后的措施带到施工现场,在施工负责 人、施工人员、瓦斯检查员、救护队员、安全检查员等人员到齐后, 由安全检查员对现场是否符合使用非防爆电器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 符合条件后,相关人员在施工措施上签字,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 汇报现场情况,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按措施开始施工11. 使用非防爆电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施工时要严格按照 规程和措施的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12. 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时,作业地点要设臵警戒线,且必须将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风侧5 米范围内,当瓦斯 浓度大于 0.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 。
13. 使用非防爆电器接电源和拆除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电源电缆不得拖地安装拆除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向非防爆电器供电 的设备要严格按防爆标准接线,否则按失爆论处14. 工作中若遇停风、正常风流改变、微风或瓦斯浓度达到 0.5% 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待风流正常,经检查瓦斯无异常 后,方能重新开始工作15. 在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执行一道工 序后必须16. 有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17. 当施工人员临时离开非防爆电器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 并指定专人在现场看护非防爆设备移动时必须停电18. 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将供电 设备恢复完好状态19. 使用非防爆电器工作完毕后,由安全检查员向调度室汇报工 作完毕,调度室作好记录第十一条 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可能影响到关联单位的设备、设 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必须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做好 防范措施,正式作业前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前、使用非防爆电器结 束后作业现场向调度室两汇报制度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前由安全检查员向调度室汇报,确认现场相 关人员全部到位,现场及工作环境符合要求,措施落实到位,具备作 业条件,申请作业。
使用非防爆电器结束时,由安全检查员向调度室汇报,作业结束, 现场已按照措施恢复完毕,监护人员为XX人第十三条 专职安全检查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使用非防爆电器 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五章 惩处及其它第十四条 无措施、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按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器 的,对责任人按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对责 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十五条 非防爆电器措施不完善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第十六条 各矿井要切实加强井下非防爆电器使用作业管理,确 保井下使用非防爆电器时的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 后果的,对矿井罚款10000〜50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