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历史学论文.doc
12页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_历史学论文 提 要:两汉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应由两汉财政收入在实物形态上及各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溯源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谷、帛为大宗其中的矛盾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征调主体,还是对纳调主体来说,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吴简所见的“调布”,仍属正常财政调度范畴,与户品也无关调皮”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纳“调皮”吏民来说,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因而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 关键词:财政调度 户调制 吴简 调布 调皮■代表“ ” ◇代表“ ”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屡见“调”字,既有调布,又有调鹿皮、麂皮、羊皮、机皮、牯牛等此种“调”的性质,学者认识不一,分歧很大王素等先生径将吴简中所见的调称为“户调”,认为“吴国户调也分‘九品’”,进而推测:“西晋户调‘九品相通’,其中户分九品”,是否也“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①高敏先生认为:“既然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
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区别在于一按人口数量与年龄的不同征收现金,一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而已”高敏先生进而指出:王素等先生所引用的那些“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户调制的同时,除固定内容与数量的‘户调’之外,还经常出现各种‘横调’与‘杂调’……《新收获》一文所引简文,正属于这种‘横调’与‘杂调’,而非正常的户调”②于振波先生认为:“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而不是制度化的户调”③笔者以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的“调”,既不是作为常税与主体税种的“户调”,也不全是财政上的调发、调运,或苛捐杂税要确认吴简所见“调”的性质,必须弄清:1.两汉的“调”怎样从财政调度向横调、杂赋敛、常税演变;2.孙吴时期的各种“调”各有什么特点,它是怎么征收的①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第35—36页后来王素先生在与高敏先生的论辩中,又重申“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的观点参见王素:《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 历史 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7—168页。
②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95—97页③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中国 经济 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2—147页一 两汉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制的演变唐长孺先生在研究户调制的起源时曾指出:“关于‘调’的这个名词,我们在汉代可以找到其渊源”西汉时已用调字,其意为调度调发”,“曹魏的户调绵绢乃是沿袭两汉的名称与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而将其固定化与普遍化”①说魏晋的户调制由两汉的财政调度演变而来,无疑是正确的但两汉的财政调度是怎样演变为魏晋的户调绵绢,却须作更细致的研究研究两汉的财政调度向魏晋户调的演变,必须从两汉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平衡与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的不平衡说起我们知道,西汉的常税主要有田租、刍藁、口赋、算赋等,其中以田租、口赋为主体税种田租收谷,为实物税,刍藁税收刍藁实物,也是实物税,但可折钱谷;口赋、算赋收钱,为货币税从实物形态上讲,钱与谷是汉代常税最主要的两色②西汉贾捐之说:“至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仓之粟红腐而不可食,都内之钱贯朽而不可校”,③正反映了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的实际情况。
汉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项目很多,最主要的应是官俸、军费、皇室消费等汉代官俸包括俸粮与俸钱两种,有时也直接以布帛为俸,军费开支最主要的就是供给士兵的粮与衣,皇室消费最基本的也是衣与食显而易见,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供给衣食的谷与布帛为最主要的两大宗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钱与谷,而其消费则主要是谷与帛,这其中的矛盾即使在国家财政收支总量上富有盈余时也是显见的这种矛盾就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各地区的财政收支情况也不平衡,如屯有重兵的边地,虽也有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但由于边地人口稀少,耕地较少,田租、口赋、算赋的收入有限,常常不足以应付兵食、兵衣所需,这也需要通过大司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还有地区间的丰歉不常,也常要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两汉史籍有关大司农调有余以补不足的记载很多如元鼎二年(前115)关东大水,饿死者以千数,武帝便诏“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④初元元年(前48年)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⑤鸿嘉四年(前17年),黄河决于馆陶及东郡金堤,泛溢兖、豫,入平原、千乘、济南,凡灌四郡三十二县,“遣大司农非调调均钱谷河决所灌之郡”;⑥永初元年(107),因黄淮下游水灾,诏“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永初七年“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
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⑦这种财政调度实际上只是政府调拨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库藏以供给国用,反映的是国家在地区和部门间平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一种财政关系,而不涉及郡国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赋税关系,与赋税制度本身并无直接关系①唐长孺:《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59—84页②常税之外的更赋,也是收钱少府主管的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中,很大一部分也是征钱③《汉书》卷64下《贾捐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832页④《汉书》卷6《武帝纪》,第182页⑤《汉书》卷9《元帝纪》,第280页,以上二例虽未用“调”字,但无疑亦属财政调度范畴⑥《汉书》卷29《沟洫志》,第1689页⑦《后汉书》卷5《安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8、220页这种财政调度两汉以前即已存在,《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即记:秦二世元年(前209)“复作阿房宫外抚四夷,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当食者多,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这里就明确以“调”字来表述中央朝廷与郡县之间的财政调度关系①终两汉之世,这种财政调度一直存在《后汉书》卷10《和熹邓皇后传》即载:和帝去世,和熹邓太后临朝,“旧太官汤官经用岁且二万万,太后敕止,曰杀省珍费,自是裁数千万。
及郡国所贡,皆减其过半悉斥卖上林鹰犬其蜀、汉知器九带佩刀,并不复调”和熹邓皇后为示节俭,省去对蜀、广汉工官制品的调度,而在此前后,对蜀、汉工官制品的调度一直在进行又,《后汉书》卷65《段颎传》载:“建宁元年(168)春,颍将兵万余人,赍十五日粮,从彭阳直指高平,与先零诸种战于逢义山……时窦太后临朝,……敕中藏府调金钱彩物,增助军费”《后汉书》卷73《刘虞传》载:“初平元年(190),复征代袁隗为太傅道路隔塞,王命竟不得达旧幽部应接荒外,资费甚广,岁常割青、冀赋调二亿有余,以给足之”《三国志》卷8《陶谦传》注引《吴书》载陶谦上书:“臣前调谷百万斛,已在水次,辄敕兵卫送上引诸例,都属于正常的财政调度范畴这种财政调度有严格的制度,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西汉吕后《二年律令·置吏律》就规定:“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禀及求财用年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②《汉书》卷66《杨敞传附弟恽传》载:“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所反映的也就是政府部门向大司农申请财用的情况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上述申请,须经财政主管部门(如大司农)审核,然后以诏书竹符下达。
《后汉书志》卷26《百官志》即载:“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后汉书志》刘昭注引王隆《小学·汉官篇》曰:“调均报度,输漕委输胡广则注曰:“边郡诸官请调者,皆为调均报给之也以水通输曰漕委,积也郡国所积聚金帛货贿,随时输送诸司农,曰委输,以供国用胡广为东汉时人,其注文基本反映了当时制度居延汉简的下引简文,表明这一程序在当时被严格执行:丞相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明诏哀安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雼,不利宿麦,恐民■调有余结(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起■臣光奉职无状,顿=首=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太守丞立■郡国九谷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制可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74E·J·F16:1—16)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69页这种财政调度关系其来久远,应该是从有国家财政时即已存在,只是此前未见用“调”字来表示而已。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1页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释粹》,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103页此为《永始三年诏书》简中的一部分《永始三年诏书》计16枚,下端经火烧残,出士时简文已散乱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籴,为民困乏,愿调有余给不■(214·33A)①■月禄,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EPT65·50A)②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参EPF22·462A、EPF22·462B)③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调度不经上述程序,擅自调度的 自然 也有,如《后汉书》卷96《南蛮传·序》载:武帝元鼎五年,灭南越王,分其地置九郡,交耻刺史领焉,“武帝末,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汉书》卷66《陈万年传附子咸传》:陈咸其治仿严延年,其廉不如,“所居调发属县所出食物以自奉养”。
《后汉书》卷54《杨震传》载: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切谏不从,“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后汉书》卷54《杨震传附子秉传》又载:“南阳太守张彪与帝微时有旧恩,以车驾当至,因傍发调,多以入私”然此类的调发都是非法的,不能由此推论汉代地方政府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④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能授权地方政府或领兵将领自行调度,如王莽在镇压赤眉起义时,曾允许廉丹“众郡骏马仓谷帑藏皆得自调”,⑤然此只是特例,并非常规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⑥调役、⑦调丁夫⑧等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史记》卷30《平准书》载:“元封元年,h式贬秩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数年之间,均输帛达500万匹,可见调布帛数量之巨⑨盛产绢帛的地方,每年都有调绢帛的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