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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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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4078011
  • 上传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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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 2009〕76 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二 ΟΟ九年八月十日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磨公路、磨盘山码头、竹江码头,以及相关高速公路、旅游通道、漓江沿岸的城市段)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第五条根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桂林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 严格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第六条广告内容应真实、 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 的规定。

      广告用字应规范、 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量、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鼓励采用铝塑板、PC 板、水晶字、吸塑字等高档材料及新颖载体形式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方钢骨架或硬质底板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木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限定高度的;(七)市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布幅广告的;(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第十条市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非税收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 广告设置点位涉及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载体形式、 规格、材料等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三至四年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5 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之日起24 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 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第十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门、市宣传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高品公益性户外广告牌,各部门(单位)原有公益性户外广告牌统一纳入市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网络并由市市容管理局统一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需要统筹使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所引发的安全责任按照《桂林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验细则》等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安全监督、市容、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法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市容、规划建设、工商、园林、市政、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桂林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2006〕41 号)同时废止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2009 年 8 月 11 日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桂林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写《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本标准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二 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 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景观容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本市其他区域的广告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的基本要求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2、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色调、图案、形式、材质、大小、高度、位置、朝向、布局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3、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

      4、设置户外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充分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5、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 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经批准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具有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6、户外广告的支架必须进行装饰、美化、隐蔽处理7、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要求8、设置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损害园林绿化的;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运行范围的;4、消防通道上空4.5 米以下、宽 3.5 米以内范围内;5、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7、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8、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9、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的;10、在宽度不足3 米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11、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第六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1、突出屋顶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本区域建筑物高度的规划控制要求,并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形式建筑层数 3 层以下( 10 米,含 3 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米;建筑层数3层以上( 10 米,不含 3 层),8层以下( 24 米,含 8 层),最高不得超过6 米;建筑层数8 层以上,最高不得超过8 米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2、必须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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