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实施细则.docx
9页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各项要求,持续提升公司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XX进一步推进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推进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范围具体如下:(一)党务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党的组织、干部人才、宣传、统战、青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风廉政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省公司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党风廉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地市公司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区县分公司等单位二)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经营决策、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综合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除党务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对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管理职责和分工如下:(一)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全省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实施细则;对全省双向交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按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全省二级经理、省本部三级经理和省本部普通员工双向交流管理工作。
二)省公司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参与制定和完善全省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实施细则;负责牵头开展驻点交流工作以及党务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培养工作三)各市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按制度要求和管理权限,落实对本单位交流人员的培训、培养、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整体部署,遵循各类人才成长发展规律,采取多种举措,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一套既能有效落实国家要求又符合公司实际的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管理体系,双向交流机制逐步完善,双向交流渠道更加通畅,人才复合能力显著增强,支撑业务发展作用不断显现到2022年,全省具有业务工作经历(含原有工作经历、任职交流经历、挂职交流经历、轮岗交流经历等)的党务工作人员占比不低于80%第五条 双向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优化结构,双向促进既要有利于促进党的建设工作,又要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既要有利于建立精干高效的党务人才队伍,又要有利于提升经营管理人员的党务工作水平二)合理流动,进出有度通盘考虑,系统规划,依据工作需要,开展数量规模合理的双向长短期交流既要不断扩大交流的岗位和人群范围,又要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
三)取长补短,全面发展结合岗位和人员的具体特征,注重发挥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特长,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力求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促进人才的全面成长第二章 双向交流体系第六条 构建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双向交流体系,主要包括任职交流、挂职交流、轮岗交流、驻点交流四种形式双向交流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第七条 双向交流工作应结合《XX公司二级经理管理规定》、《XX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关键职位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各单位三级经理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开展第八条 任职交流一)在进行内部竞聘或双向选择时,应合理搭配专业结构,党务岗位注重从业务部门、业务岗位注重从党务部门择优吸收人员二)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把支部书记岗位作为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通过组织推荐、竞争上岗等多种途径,把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的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党务工作岗位上原则上系统内新招聘党务工作人员,具有业务岗位经历的人员应不低于50%三)省公司、各地市公司的党务部门正副职人员,原则上在本岗位连续工作年限不超过6年,达到最高工作年限的,应考虑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向非党务部门进行交流。
四)省公司、各地市公司的其他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岗位工作年限不超过6年,对于达到最高工作年限的,可结合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调整第九条 挂职交流一)结合岗位空缺和人员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常态化地选拔党务和业务岗位核心管理人员,在不同单位间进行双向挂职交流二)挂职交流期间,原则上应安排挂职交流人员担任实职(如二级经理、三级经理、市公司基层管理者、团队队长等),党务人员应承担生产经营工作,带领团队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指标和考核任务同时,应指派导师对其进行实时跟踪指导,针对个体能力短板及时定向补强,帮助挂职交流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激发成长活力,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领导力三)挂职交流期限一般为1至2年,具体年限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第十条 轮岗交流一)各单位要有计划地选拔党务和业务岗位优秀骨干员工,在党务工作岗位和业务岗位间开展短期轮岗交流,原则上两类岗位间轮岗交流人员数量应基本一致二)新入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入司不满两年且缺乏业务工作经历的,应实现轮岗交流100%全覆盖要突出交流轮岗岗位安排的针对性、匹配性,做好过程跟踪和效果评估,力争让交流人员通过轮岗锻炼弥补短板不足,提升综合能力三)轮岗交流期限一般为1至2年,具体年限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驻点交流各单位可派驻专职党务人员到基层一线单位开展驻点共建,在驻点选择上要重点针对“空白班组”,要着力推动党员向基层一线下沉采取驻点交流方式的,可采取定向委派、双向选择等形式,依据参与人员的岗位适配度和工作能力,经组织研究确定其在驻点期间的工作职责驻点期间,驻点交流人员每月到驻点单位工作应不少于4天,深入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和困难问题,为一线发展做好支撑,扎实做好共建工作第三章 配套管理机制第十二条 健全选拔任用机制一)应择优选拔“有能力、能胜任”的人员开展双向交流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的全面性,注重干部工作经历的复合性二)对于具备双向交流经验,且在党务工作或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确实表现优秀的人员,在干部选任和人才选拔时,应予以优先考虑双向交流经历应记入个人人事档案第十三条 健全培养发展机制一)应保障交流人员职业发展的延续性,针对挂职交流、轮岗交流、驻点交流等非任职交流,在交流期间,由派出单位保留交流人员的编制、职位、职级,交流结束回到派出单位后,交流期间绩效考核等综合评价作为其职位、职级调整的重要参考二)要加大对交流人员的培养力度,接收单位应针对性制定培训培养计划,定期组织交流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创造条件让交流人员参加交流岗位的业务认证,提升深化党业融合所需的能力素质。
第十四条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应按照公司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客观公正评价交流人员的工作业绩,针对派往不同类别不同属性岗位的人员,应采取差异化考核机制,提升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针对任职交流、挂职交流、轮岗交流人员,结合职务级别、工作时长等因素按规定开展考核二)针对驻点交流人员,由原单位结合驻点单位意见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健全薪酬福利机制应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明确交流人员薪酬待遇,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结合原职位、新职位职级、职位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任职交流人员的职级,原则上不应低于原职位职级一)针对任职交流人员,薪酬福利按照任职单位标准,由任职单位发放二)针对挂职、轮岗、驻点交流人员,薪酬福利由派出单位结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三)符合异地任职资格的交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异地任职相关待遇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十六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向交流工作,党组织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推动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相关事宜,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抓总,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协同落实,明确本单位该项工作推进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党务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常态化开展第十七条 强化制度建设。
各地市公司要完善双向交流的政策保障,按照省公司要求,及时建立本单位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工作相关的制度办法、工作方案、实施计划,以制度、办法等形式常态化、制度化地推进双向交流第十八条 强化责任落地各单位要将双向交流工作纳入到党建考核评价,通过考核有力推动双向交流工作落地,形成党务、人事、业务等部门协同抓好双向交流工作的合力,形成有利于双向交流的良好导向和氛围省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具体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9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