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执法部门拓宽监管领域说法分析探讨.docx
4页执法部门拓宽监管领域说法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国策相违背本文从国家和法律法规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授权、划分、监管秩序的标准、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及辞海、词典对“拓〞和“拓宽〞的相关解释方面,分析、批驳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错误 主题词:批驳拓宽监管领域 近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在标准性文件、领导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常常提及“拓宽监管领域〞在百度网搜索“拓宽监管领域〞一词,可搜索到95万余条①;在google上搜索,可搜索到12023余万条②涉及“拓宽监管领域〞言语的文章、新闻、信息等,如果计算报刊、杂志和标准性文件,将“数不胜数〞,大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国策相违背 一、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监管领域是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我国每部门实体法对调整范畴、违法行为表现的规定,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承担职责的明确,及执法行为的标准;程序法对执法部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权限管辖等管辖的界定;国务院“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对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职能的授权等,从多角度、多层次、多领域,以宽窄相济的方式,对各个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具体界线划分或监管领域的圈定。
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任何执法部门、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宽或缩小本部门的监管领域 二、执法监管领域是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国家采取特定方式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明确了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执法权力进行了限定执法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框架内,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证监管工作到位,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超出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领域,实施监管是越位,即超越职权,违法监管,与民争利,执法扰民典型的表现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四乱行为不正确履行执法监职责是错位一方面,表现为没有大局意识,法外容情不能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坚持全国一盘棋,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为协调关系,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大局利益为代价,突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低线,维护区域利益,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充当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者的保护伞另一方面,表现为腐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常见的现象是“吃、拿、卡、要〞等。
监管不到位是缺位,即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没有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沉沉醉于红灯绿酒之中〞,工作效率低下,遇事推诿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党和国家及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熟视无睹,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 三、执法监管领域的划分是对执法部门建立的一种管理秩序国家通过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同样需要秩序来标准、来保障如果国家没有良好的管理执法秩序,管理国家事物必然导致混乱,形成“无政府状态〞国家通过实体法、程序法和职能授权,对执法部门权力、权限、管辖的限定,不仅仅是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而是为执法部门监管制定的“规矩〞、建立的管理机制,是对其执法“行车路线〞的规划,是建立的一种执法秩序,是对其执法行为的标准,是防止执法部门之间执法的相互碰撞、重复执法管理,节约执法资源,保证顺利执法、有序执法、标准执法的根底和保障,是实现国家管理国家事务、支撑管理的权威性、有序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执法部门普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 四、拓宽执法监管领域是一种违法行为辞海中对“拓〞字的解释是“以手推物;开辟、扩充、开拓、拓荒〞③现代汉语词典对“拓〞的解释是:开辟、开拓;对“拓宽〞的解释是“开拓使宽广:拓宽视野;拓宽思路;拓宽路面〞④;对“开辟〞的解释是“古代神话,盘古氏开天辟地,简称开辟、指宇宙的开始〞⑤。
笔者认为可这样理解:手是人;“开辟〞是克服阻力;“开荒〞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拓宽监管领域〞是人主观意识发挥作用,采取一定手段和形式向外撑扩,目的是突破或超过规定界线、领域执法部门一旦越过国家授权、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界线,就超越管辖、越过监管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违反了依法监管的根本原那么,就是一种乱作为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五、拓宽监领域是对执法监管职能到位概念的混淆在现实的执法实践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受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及装备和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条件和保障因素的影响,与所承担的执法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导致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执法部门拓宽监管领域说法分析探讨第2页 用,使执法效能低下,监管存在死角和盲区解决这些问题,只能说是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如果说成“拓宽监管领域〞,显然是对执法监管职能到位概念的混淆或错误认识 总之,执法部门的监管领域是由国家特定的,是国家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是国家对执法部门建立的一种管理机制和管理秩序执法监管领域在扩大或索小上发生变化,只能由国家通过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等方式进行调整,而决不能由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自行拓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