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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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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合用于民事关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种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管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体现形式涉及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拟定的法律原则对后来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具有拟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有两个条件:第一种条件是通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惯例,并有拟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容许在经济交往中合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合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合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何国法来调节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出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觉得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出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她的学说,她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辨别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辨别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合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觉得,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签订契约,也固然有权选择契约合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觉得法院都只能合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本,并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期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出名的法律合用三原则,论述了她有关法律合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合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拟定法律这一学说觉得,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均有一种拟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拟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合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专家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出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自身,而是根据外国法获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当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专家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本》的书中所提出,她觉得法院只合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合用外国法在某种状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合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合用  15. 成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专家,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老式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解决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合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成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出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刊登的论文集、整顿,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专家,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奉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合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节的民事关系,  20. 系属:指调节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合用内国法,或者只合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合用内国法,或者合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种客观标志或提出一种法律合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合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状况,拟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合用内国法,还是合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步合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种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辨认: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状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合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当合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合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合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合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合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合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合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合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合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某些条件,运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合适的法律进行调节,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合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状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如何拟定外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存: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合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合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存为由排除外国法的合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予以外国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根据公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予以另一国目前和将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种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40. 国有化:是一种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涉及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拟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当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品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当将货品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合适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品的实物来完毕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品价构成中不涉及保险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祈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当支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品或把货品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送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她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当的民事补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的条件和严禁的条件  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0. 领事婚姻:根据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办婚姻,不管具有什么形式,都被觉得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种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辨别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合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辨别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合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合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避免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祈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 领事代理:是指一种国家的领事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与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种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批准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 绝对豁免:主张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自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辨别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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