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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概述及关于先合同义务若干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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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合同义务的概述及关于先合同义务若干问题探讨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九问律师咨询为您提供先合同义务的概述及关丁诜合同义务若干问题探讨,如果您遇到 合同法方而的问题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苏州律1匝给您提供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助您在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谢谢阅读先合同义务的概述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渊源一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金罗q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内涵一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英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 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 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通过足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1、 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厅接触磋-商,山一种普通人Z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 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 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定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 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山当事人合意产生 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 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5.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 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3]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贾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 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录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 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 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遺进行磋商;(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右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申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愆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蘇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若干问题探讨关于先合同义务若干问题探讨“无义务,即无责任”是关于义务与责任关系的正确理论概括⑴,亦充分说明了义务的匝要性作为现代 法律制度一种主要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先合同义务的正确认定,无疑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及法律后果具有先决性的意义本文试就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几个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之用,期能 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进而对法律理论体系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价值及其依据所谓义务,即按规定应为之某种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在法律领域里,义务的存在总是以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对立面⑵从另一角度讲,义务的存在对于义务人來说意味着 某种不利益,违反它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资任所以,法律要求某人承担某种义务,即法律义务的存在, 应是慎之又慎,否则将有违人类公平观念强制使人承担不利益关于义务的产生,不同的视角必会有不同的结论然笔者认为,考察此问题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是要注意 人们之间具法律意义的关系作为他们相互承担法律义务的客观依据,对法律义务的存在及其内容的决定性 意义举例说明,毫不相干的陌生人间只须负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一般消极义务因为并没有 特别的具法律意义关系存在但一旦两人缔结某种法律合同,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两个相互 间负有根据合同产生的某些法律义务而一旦两人结为夫妻,婚姻法律关系的存在又决定了他们相互间负 有另外一些法律义务可见,随着人们之间具法律意义关系的改变,或从一般关系到特殊法律关系,或从 特殊法律关系到一般关系,他们Z间的法律义务亦将随Z改变,或从一般义务到特姝义务、或从特姝义务 到一般义务关于此问题,有三点需加以说明:第一,人们之间具法律意义的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这也就 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法律义务亦是动态的、发展的。

      在这种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义务的性质及具体内 容必然亦是不同的第二,在从i般关系向特殊法律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后阶段中的法律义务只是比前 阶段中的法律义务具备了一些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前阶段义务的存在,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但以不违反法律、公平诚信原则为前提第三,不同袪律关系阶段中的不同法律义务,其产生的依据应是 不同的有基于当事人约定,有基于法律规定,亦有基于公平诚信原则当事人约定白然最能体现近代私 法之意思自治原则,但亦有弊端,或疏于约定、或违法约定,这就要通过后两者加以矫正而法律规定車 要基准之一就是公平诚信原则,但亦要看到,公平诚信已上升到法律基本原则之一,且法治社会中法律的 明确规定无疑具更深远的意义就具体合同关系而言,当事人从亳不相干,到为缔结合同而开始接触磋商,再到合同的成立、生效,直到 合同履行、合同关系结束,双方经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状态,相互承担的法律义务自然也就应有所不同 在双方为缔约进入接触磋商阶段,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未开始接触磋商的一般关系,亦不同于合同己 缔结时的合同关系在这一阶段,当申人间产生了一定的信赖,相信对方不会给自己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 害,相信对方会真实地告知关于合同必要的信息,相信对方会真诚地促成合同的订立。

      这种信赖关系比在 一般关系中更为密切,任何一方不注意都更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失⑶因可归责于自己的行为致对方合理的 信赖落空,自然是有违于公平诚信的道徳观念,而道徳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⑷,但上升为专门法律义务, 无疑对义务人有害行为的遣责,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公平诚信交易秩序的建立,具更巫要的作用, 这绝非一般义务所能比拟的于是,先合同义务即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间负有的较一般义务程度更 高的法律义务应运而生违反这种法律义务,自应赔偿对方因合理信赖落空遭受的损失其依据在于公平 诚信原则,而根据损害预防优势原则,在于引起信赖者,比信赖者更能防止损害的发生⑸,自应承担赔偿 损害的法律贾任总之,先合合同义务是法律立足于当事人为缔约进行接触磋商而产生的特殊关系,根据当寄人间合理的信 赖,依公平诚信原则,对当事人间互负的较一般义务程度更高的注意义务进行专门规制的结果法律的这 种特殊规制,具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先合同义务存在的时间界限先合同义务产生于何时,又终止于何时,无疑对于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根据提出请求至关朿要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开始点,学者一般认为从双方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之际算起然而,关于怎样确定具 体的开始接触磋商的时间点,学者意见分歧。

      如某人入商场开门之际被掉落的门玻璃划你 其是否可依违 反先合同义务而要求商场负缔约过失责任有认为双方耒进入实际接触磋商阶段,故商场不负先合同义务, 自然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某人己进入商场,因路滑摔倒或簡场悬挂的物品掉下被砸致伤,亦不构成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⑹另有认为此情况商场负先合同义务,违反之自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⑺笔者认为 两种观点都失于绝对依前种观点,购物时实际的接触磋商阶段的时间必将大大缩短且如受害人只能提 起侵权损害赔偿必将在举证、诉讼时效方面承受一定的负担,这无疑不利于充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而依 后种观点,受害人无疑得到充分的保障,但亦于无形当中给商场以过東的负担故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 产生的起始点应视具体情况,依公平诚信原则而加以确定具体在此情况F,受害人正进入或己进入瀚场, 己进入简场可支配领域,无疑和简场之间己发生一定的不同于一燉关系的特殊关系,这与某人在简场楼下 走被掉落的商场的窗玻璃砸伤明显不同故应先推定受害人具有购物意图,从而和商场己进入为缔约而接 触磋商阶段,先合同义务产生当然,这并不否定商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从而否定先合同义务的存 在,这样才是对双方权义关系的合理安排。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作为缔约过失贵任理论发源地之徳国的 司法判案亦经历了从要求具备顾客请求展示商品所形成之类似关系的要件到以川能的购买者•身份进入交易 场所为已足这样一个过程⑻,其制度的转变及内含的价值取向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关于先合同义务的终止点,学者■亦是见解各异有认为终止于合同成立⑼,有认为终止于契约生效(1叽关 于此问题,笔者以为有两点须预先明确:一、违反先合同义务,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缔结与否 无直接联系,即合同缔结与否对是否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没有影响⑴)二、只有合同缔结,讨论先合同义 务的终止点才有意义正是山于合同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情况的存在,才导致前述两种观点的出现,分歧的 根结点即在于针对此类合同,当事人行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合同义务,自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 有同很明显,他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有效存在⑫对合同有效存在后的行为,当爭人自然依 合同义务向对方提起各种请求惟何谓合同有效存在?成立,亦或生效?如合同成立前因过失未告知须审批 因未能审批致已成立合同无效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损失,与双方均知合同须审批亦均信能够审批,但合同 成立后因审批条件发生变化而未能审批致合同无效,一方因过失未告知对方此变化导致对方损失,两种情 况中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有何不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又有何不同?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因过失未能审批与 故意不审批又有何区别?关于合同有效存在的认定,笔者倾向于合同成立说,即先合同义务的终止点为合同 的成立。

      因为合同成立后,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基于合同的约朿关系, 自然互负因合同而产生的一系列义务,包括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等至于说前述合同成立后各种违 反义务的具体形态及英法律后果以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等,应让诸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九问律师网英州創司纠纷律师编辑点评: 关于合同法的应用需要结合生活中的一些案例知识,才能更好的解决自己遇到的法律纠纷, 同时在实践应用中注意法律的灵活使用多学习合同法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帮到自己还 可以帮助身边的朋友,让大家不再为遇到法律纠纷而苦恼,促进全民普法,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您感觉这篇文章对您有用,您可以点击下载先合同义务的概述及关于先合同义务若干 问题探讨,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请到九问律师网合同法律师频道找苏处[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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