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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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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20641239
  • 上传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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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常识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准备材料清单及申报渠道,可查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 )—办事大厅f办事指南2、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 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 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 的书面意见;(3) 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 门的);(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 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3、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 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 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 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 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 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 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 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 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 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 业可取得有效期 1 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 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 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 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 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 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 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 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 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 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 原企业资质的;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向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 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 理变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 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得 按照建市[2014]79号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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