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德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
8页山东德州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 山东德州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 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根本制度的实施意见》出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德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和任务目标 (一)根本原那么坚持全覆盖、保根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那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开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根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标准保费征缴工作,在全市统一保费征缴时间其中,xx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xx年的1月1日—3月31日;xx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县(市、区)应在此期间开展参保续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完成参保缴费方案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和经济社会开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居)集体应当对本社区、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根底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根底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相关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其中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当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本人可在政府代缴根底上,对应档次进行补充缴费,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局部组成,支付终身。
(一)根底养老金从xx年10月1日起,将根底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开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不低于1元的根底养老金,根底养老金加发局部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承当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不低于600元,由县级政府承当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局部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各县(市、区)应加强基金征缴环节管理,实行基金征缴日清月结,尽快从手工征缴过渡到银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基金及时平安存入财政专户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平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到达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效劳 (一)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二)信息化建设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社区、村(居)金融便民效劳网点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优势,通过安装POS机、效劳终端等方式,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信息查询等,尽快实现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信息查询“三不出村(社区)”。
(三)经办能力建设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效劳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并加大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和督查考核力度,提升工作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员总数(含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落实,用于村(社区)协办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办公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加强对基层社会保障协办员队伍的标准管理,按照年度考核工作补助和岗位定额补助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协办员的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开展、推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阔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开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已经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尚未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调整根底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个人账户记帐利率和丧葬补助费方面的规定自xx年7月30日起执行本意见与我市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 xx年12月31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