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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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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笛音
  • 文档编号:39768070
  • 上传时间: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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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兴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博兴县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委文件精神,认真吸 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是指发生典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为 使其他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类行业、企业引以为戒,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 议,亲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介绍,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现场触动思 想,起到警示作用第三条 参加现场分析会的人员: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 (二)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三)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四)县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现场分析会:(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同行业发生典型事故的;(三)事故现场具有较大警示教育作用的;(四)其它有必要的情形第五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县政府安委会办 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视事故发生等级、性质、类别等情况,确定召开 时间,一般在事故基本原因、等级、性质基本确定后 3 日内召开第七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事故发生企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事故发生经过、死伤人数、经 济损失估算、救援过程以及采取的安全对策等情况; (二)由事故发生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就吸取事故教训发言; (三)县政府安委会领导讲话,就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提出要 求第八条 现场分析会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发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第九条 现场分析会结束后 10 日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 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博兴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博兴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省、市文件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 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是指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针对 安全生产形势,对有关人员约见谈话,进行警示告知,分析当前形势,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条 约谈分为预警性约谈和吸取事故教训约谈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性约谈: (一)超过县政府安委会下达的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的镇(街道)、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 (二)发生造成较大影响未遂事故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有关部门;(三)辖区内或本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重,极易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有关部门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吸取事故教 训约谈:(一)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同行业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各镇(街道)、 经济开发区;(二)本行业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行业主管部 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发生一次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企业;(四)县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约谈对象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承担“一岗双责”分管负责 人;(二)企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四)县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人员有关工作情况、事故等方面的汇报,重点是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吸取教训、防范事故的整改措施。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八条 约谈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县 政府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持约谈会,有关专业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县 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参 加约谈会必要时可邀请县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第九条 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超出阶段性事故控制指标或在事故等级、性质等确认 5 天内 组织进行第十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 料等二)约谈中,被约谈人汇报有关工作或事故情况;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约谈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人表态约谈情况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派专人记录,约谈结束后,经约谈人和被约 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案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 10 日内将约谈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 安委会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约谈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县纪检、 监察、组织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一)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 (二)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三)约谈后,又发生第四条、第五条有关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博兴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通知书2.博兴县安全生产事故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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