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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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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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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担保问题探析公司担保问题探析2005 年 10 月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这被学界认为是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重大立法进步本文试对公司法规定的规范意旨、规定本身的完善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公司担保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修订前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就有“董事、经理不 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但学界和实务界对该 规范的立法意旨是对董事、经理权限的限制抑或是对公司本身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一直 存在较大争议,可主要概括为以下三种观点:禁止说、肯定说和限制说2005 年 10 月修 订后的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这被学界认为是顺应世界立法潮 流、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重大立法进步本文试对公司法规定的规范意旨、规定本身的完 善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提 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同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以上规定可见,公司法对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规范措 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主体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在对外担保的对象 选择上有了更大的自由,既可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也可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具体而言,公司法将决定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主体限制为: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3、公 司法不允许公司在章程中授权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 保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的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的大小一般来说与公司担保数额的多少成正比,担保数额 越多,风险越大;担保数额越少,风险越小;不为他人提供担保,则没有担保风险。

      公司 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担保决议,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担保事项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或其他控制优势,在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就担保事项表决时操纵会议,通过滥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担 保,从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为了防止此弊端于第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种表决权的回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公司对 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保障担保决议的通过免受利害关系股东股份表决权的不 利影响,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二、对公司法中公司担保规定的几点思考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担保的问题,肯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能力,顺应了市场 经济发展中企业融资等的需求但是,立法规定本身也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之处,需要在 今后的立法修订中加以完善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作出规定时,担保效力如何认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 定办理自无疑问,然而,若公司章程对此未有规定,公司事实上却从事了对外担保行为, 该项担保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对于公司章程中是否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这一问题, 存在两种立法例。

      一是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的“公司除依其他法 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得为保证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该规定使得公司章程成为其他 法律规定之外判断公司是否具备对外担保能力的关键因素即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除非 另有其他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具备对外担保能力二是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的“除非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每个公司都有权力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去做一切经营公司业务和处理公司 事务有必要和有利的事情,这包括下列不受限制的权力;对外担保之权能该规定同样 使得章程成为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关键因素,但旨趣恰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 规定相反,即只要章程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则公司具备对外担保能力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就公司担保能力的问题无论是采原则上否定或是原则上肯定的态 度,依照公司章程的记载与否,都能对公司是否具备对外担保能力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 上确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问题具体地讲,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 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得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担保合同的效 力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和担保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公司担保问题 作出规定,亦无其他法律规定公司得为保证者,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为“公司 负责人应自负保证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

      依照美国示范公司法的 规定,公司章程若未就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作出排除规定,则公司从事的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公司不具备对外担保能力,则公司不得从事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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