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一编.ppt
166页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许慎撰《说文解字》称,“诉,告也”,“讼,争也”也就是说,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言之于公之意,即把争议或纠纷提交官府,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在现代社会,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外国,与诉讼对应的术语是“程序”,强调诉讼具有特定的活动形式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必须遵循法定的手续、步骤、要求和方法,即诉讼的法律程序违反法律程序则导致诉讼无效或产生于己不利的后果要 件: A.控 方(原告) B.承控方(被告) 群居之长、氏族首领 C.听讼方(裁判者) 司法官 法官,,,特征: (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 (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 (三)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四)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五)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和社会冲突处理机制以诉讼的方式,由诉讼机关来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主张和实际做法,在诉讼法理上被称为“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场景,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问题】 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唐律》中就有《断狱》篇 1、狭义的,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从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2、广义的,或称扩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 其中,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我国,判例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 (四)法律解释; (五)行政法规和规章; (六)国际条约三、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两者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2、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 3、两者还是一种配套关系,它们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共同点: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一国司法程序法的基本体系,由于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三者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2、不同点:但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
3、三个诉讼法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彼此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但在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密切关联时,有时会出现在一种诉讼中适用两种不同形式的原则和程序的情况,如在刑事诉讼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要求赔偿时,在程序上就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三)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1、交叉重叠、互为补充和解释 2、三者都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抵触,只能相互协调,共同设定和规范相关司法机关的职责及其行使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刑事诉讼 法律制度,刑事诉讼 实践,刑事诉讼 理论构成,外国和历史 上的刑事诉 讼制度、司 法实践和刑 事诉讼理论,,,,,,,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基本方法: 1、辩证唯物主义; 2、历史唯物主义二)具体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2、阶级分析的方法; 3、价值分析方法; 4、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5、比较研究方法; 6、综合研究方法。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一)标准:知识范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外国刑事诉讼法 古代刑事诉讼法学 (二)标准:刑事诉讼理论本体 基本理论 应用理论,,,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律,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一般来讲,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国家期望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直接达到的理想结果,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其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包括时间、空间和对象时间效力:指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刑诉法对其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二)方式: 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日期一般在该法颁布时由法律或命令明文加以规定终止生效的日期则通过两种方式加以确定: 1、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旧法的废止日期;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新法施行之日,即为旧法废止之日三)新旧法交替中法律的适用 1、修正后的新法生效以前,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已经终结的,新法无溯力 2、新法生效后,原有案件的诉讼活动尚未终结,国外及我国理论界有几种主张,即:,(1)旧法继续适用; (2)废止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按新法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3)只对未进行程序适用新法二、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一)概念:指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即适用对象的范围 对于身处中国领域的所有自然人,不论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他们涉嫌犯罪而应受到刑事追诉,就应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中国领域内涉嫌犯罪的所有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具体原则 1、主权原则; 2、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 4、永久居住或营业地原则(在本国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本国有管辖权)。
三、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指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可能达到的地域范围 根据属地主义原则,一国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及于该国的全部领域之内,对于在本国领域发生的一切刑事案件,本国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管辖权二)主要内容 1、领土、领空、领水 2、一国的航空器、船舶、船等也被推定为该国的特殊领域或为该领域的延伸,对发生上述航空器、船舶之内的刑事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机3、国际司法互助 前提: (1)我国与外国均缔结或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或者订立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2)两国间基于互惠原则达成了某种协议内容:(1)调查取证; (2)送达文书; (3)移交证据; (4)通报诉讼结果; (5)引渡; (6)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弹劾式(accusatory system)(欧洲中世纪以前 或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 纠问式(inquisitory system)(欧洲中世纪后 期约13-16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刑事诉讼制度),,(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制度,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据考察,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大体都实行这种弹劾式的诉讼制度1、主要特征: (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2、主要优点; (1)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只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2)确立了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进而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3、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证据 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二)纠问式诉讼 在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的又一种刑事诉讼制度,主要盛行于罗马帝国的中世纪的中后期 1、影响纠问式诉讼出现的因素: (1)在教会法中已确立了纠问式诉讼,在于迫害、镇压宗教异端势力,对世俗法院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影响2)各国相继建立了专制主义政治体制,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有效镇压犯罪,维护专治统治的刑事诉讼程序。
(3)人们对犯罪行为本身情况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过去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侵犯的行为,现在却被认为是对整个政权统治秩序的危害,因此国家应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追诉犯罪的责任2、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3)实行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讯通常也不公开,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依据3、法定证据制度 与欧洲大陆中世纪封建国家实行纠问式所能够相适应,在证据方面采用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代表法典:德国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法国1670年《刑事治罪法令》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二、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起止时间: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 影响诉讼方式改革的背景因素: (1)欧洲启蒙运动; (2)资产阶级革命一)以法国为代表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注:国外仍有学者称之为:“纠问式诉讼”。
在原有的纠问式程序中大量吸收英国对抗式诉讼制度因素 代表法典:18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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