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docx
6页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单位新建、扩建专案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第九条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 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装置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儘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第十二条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援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第十三条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储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绿化任务大的单位, 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不準任何单位及个人佔用已被佔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 设施完好, 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蹟,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蹟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準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章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汙物、堆置物品、挖砂採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鬆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誌,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範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部门管辖範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 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
无**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 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準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第二十五条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準的种苗不準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构设定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準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 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牴触的,以本条例为準 释出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释出日期:1982年12月03日实施日期:1982年12月03日 (**法规)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