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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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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35834272
  • 上传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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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 ××××—××××××/T ××××—×××× 目 录I引 言 7><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总则 23.<1 规划指导思想 2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2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3.4 编制原则 33.5 编制程序 33.6 土地规划分类 43.7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43.8 其他要求 44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44.<1 转换目的与要求 44.2 具体转换方法 44.3 分析与处理 45 调查分析 55.<1 基础资料整理分析 55.2 调查分析重点 56 规划目标确定 6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66.2 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67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6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67.2 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67.3 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68 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78.<1 城镇建设用地 78.2 村镇建设用地 78.3 产业用地安排 78.4 基础设施用地 79 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79.<1 规划要求 79.2 次序及内容 7<10 土地用途区划定 8<10.<1 含义与要求 8<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 8<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9<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9<1<1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落实 9<1<1.<1 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9<1<1.2 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 9<1<1.3 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 9<12 村土地利用控制 <10<13 规划方案确定 <10<14 规划公众参与 <10<14.<1 基本含义 <10<14.2 一般规则 <10<14.3 公众参与重点 <10<14.4 参与方法 <10<15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1<16 规划成果 <1<1<16.<1 规划成果内容 <1<1<16.2 规划文本 <1<1<16.3 规划说明 <1<1<16.4 规划图件 <12<16.5 规划附件 <13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18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19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2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24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25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0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3<1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36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37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39 引 言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鉴于本规程为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地、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对规程提出完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参照本规程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总则3.<1 规划指导思想乡级规划编制要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等土地利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3.2 规划任务和内容3.2.<1 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3.2.2 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1)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2) 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 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5) 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6) 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 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 9) 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10) 制定近期规划; <1<1)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3 规划范围与期限3.3.<1 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3.3.2 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10-<15年。

      规划期限内,重点作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3.4 编制原则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应注意与上级规划的相互反馈、上下衔接,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主要规划指标等应当在上下级规划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依实际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3.4.4 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 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3)编制规划方案;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5)上报审批。

      3.6 土地规划分类3.6.<1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与实施的需要3.6.2 乡级规划中,土地规划分类系统分为三级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分十一类,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分三十三类编制乡级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A3.7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3.7.<1 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具体负责乡级规划的编制工作3.7.2 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3.8 其他要求3.8.<1 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8.2 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4.<1 转换目的与要求4.<1.<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4.<1.2 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协调一致,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4.<1.3 可充分利用遥感等科技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4.<1.4 可结合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4.2 具体转换方法 4.2.<1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4.2.2 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可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后,分别纳入相应地类4.2.3 未利用地转换中,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本规程附录A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4.3 分析与处理4.3.<1 应依据转换结果,对批而未用土地、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用途;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

      4.3.2 乡级规划编制中,可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经转换、校核作为规划基数转换校核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有较大差异的,可在不改变各省(区、市)规划目标前提下,由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 调查分析5.<1 基础资料整理分析5.<1.<1 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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