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
38页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常见表现形式】: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 单位【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 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 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 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 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分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条例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九、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常见表现形式】: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 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处理处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当赔偿责任十、勘察、设计单位违规转包、分包【常见表现形式】: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规 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定性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 体局部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 工程其他局部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转包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勘察、设 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处理处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十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常见表现形式】: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 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 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 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 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 程设计0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 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 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处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十二、设计单位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常见表现形式】:12.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除有 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 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处理处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五)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蜀款:(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商的;,,十三、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常见表现形式】:13.1 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13.2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 工程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3.3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 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 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 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处理处分依据】: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撤消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分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消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撤消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四、施工单位转包、分包工程【常见表现形式】:14.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14.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他人14.3 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的局部工程分包 给其他单位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14.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4.5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 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不同的承 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处理处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