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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版法规精简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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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精****库
  • 文档编号:136865244
  • 上传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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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建设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分类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就是营利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如消费者协会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2、后果:(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2)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二)表见代理1、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lZ301040物权制度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类内容或特征权能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使用: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收益:处分: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队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视线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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