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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竹南信用合作社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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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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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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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章程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五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九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第二條本社以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提供 金融服務為目的 第三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及準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第四條本社以苗栗縣、新竹縣、新竹市、台中縣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地區為業務區務第五條本社總社社址設於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里民族街八七號 頭份分社設於苗栗縣頭份鎮信義里中正路一一六號 後龍分社設於苗栗縣後龍鎮北龍里中山路二號 通霄分社設於苗栗縣通霄鎮通西里中山路二七七號 苑裡分社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苑南里新興路七八號 前進分社設於苗栗縣頭份鎮忠孝里信東路二五六號。

      竹北分社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竹仁里仁義路一九三號一樓 新竹分社設於新竹市育英里林森路二一六號 豐原分社設於豐原市豐榮里三民路一三九號第二章社員暨準社員第六條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自然人社員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法人得加入本社為準社員,準 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2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社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者 四、吸用煙毒品者 中小企業法人,其代表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準社員 第八條凡願加入為本社社員、準社員者、應先填具入社申請書,經一人以上社員之介 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始得加入,並應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中小企業法人申請入社為準社員者 , 應檢附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入社之議事錄 第九條本社社員、準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違反第六條或有第七條所定情事之一者 一、死亡 二、自請退社 三、除名四、中小企業法人已逾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破產、解散或撤銷登記 六、合併於其他法人第十條本社社員及準社員得自請退社,但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申請書,本社將在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營業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辦理股款之退還第 十 一 條本社社員、準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 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者,並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騷擾、妨害或侵害本社社務、業務或權益之行為者 三、自然人社員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在本社連續兩年按日平均存款積數未達新台幣伍仟元者 五、向本社借款、保證借款或負債,逾期一年,或經本社循法律程序催討,仍 未清償者 第 十 二 條社員、準社員依信用合作社法、其他有關法令、本社章程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本社章程規定辦理 第 十 三 條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與本社交易達一定標準入社滿一年者 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 前項之交易標準如下: 一、在本社一年內按日平均存款積數達新台幣伍仟元者始有選舉權 二、應具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 法」 (以下簡稱「選聘辦法」 )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始有被選舉權。

      前項交易積數之計算起訖日期,以辦理選舉時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前一日止推 算過去一年內以從業證明入社之社員於選舉人名冊公告截止後,遷籍於業務 區域內者,不得行使當屆之選舉權、被選舉權3第 十 四 條自然人社員以其戶籍地址為社籍地址;但戶籍設於本社業務區域外而於本社業 務區域內從業之自然人社員,得留存其從業地址為通訊地址 法人社員、準社員以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位於本社業務區域內營業所或事務所地 址為社籍地址 社員、準社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概以本社記載之社籍地址為準;社籍地址 及通訊地址變更者,應向本社辦理地址變更,否則不得以之對抗本社 本社寄送社員、準社員之文書無法按社籍地址或通訊地址送達時,得以公告代 之 第 十 五 條新入社者對於入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與已入社者負同一責任 第 十 六 條出社者對於出社前本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但本社於該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員視為未出社第三章社股第 十 七 條本社實收股金最低總額為新台幣三億玖仟萬元第 十 八 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每名社員、準社員至少應認購二十股,至 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但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規定應繳股金者不在此限。

      第 十 九 條社員、準社員認購社股,須一次繳清全部金額第 二 十 條出社社員、準社員得請求退還已繳股金前項股款之退還,以營業年度終了並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且以最近一次 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二者孰低之每股淨值為準惟每股應退還股款之上 限金額,不得超逾社股每股面額 第二十一條社員、準社員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二十二條社員、準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提供擔保社股 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非本社社員、準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第二十三條社員申請減少其股金,應經理事會之同意前項減股之申請與應退股金之計算,準用第十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第四章業務第二十四條本社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收受儲蓄存款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八、辦理國內匯兌4九、代理收付款項 十、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第五章組織與權責第二十五條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第二十六條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社員代表之名額、 任期暨選舉,依「信用合作社法」 、 「選聘辦法」有關法令定之,但不設候補名 額分區選舉之社員代表名額不足或出缺時,不予補選 非營利法人社員被選任社員代表,應指定一自然人代表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核定預算及決算 四、查核理事會所造具並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損益表及其他相關表冊 五、聽取社員、準社員入社出社之報告 六、分派盈餘及股息之決議 七、訂定及修改本社人事管理之規定 八、其他依法令應經社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由理事十三人組織之 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織之 理事、監事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其資格及選舉辦法依「選聘辦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 分別推選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本社理事、監事應依「選聘辦法」規定繳足股金 第 三 十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核定社務、業務計劃。

      二、擬定章程、人事管理之規定及核定其他章則 三、擬定預算及決算 四、擬定盈餘分配案 五、召集社員代表大會及審核提出社員代表大會之議案及報告 六、核定職員之任免 七、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章程及人事管理規定所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依法令、章程及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本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本社負 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理事行使職權,執行職務,應限於理事會會議時為之,並不得單獨行使職權5監事對本社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理事亦負其責任時,應連帶負賠償之 責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查本社社務、業務執行狀況 三、依法令規定,審核理事會提出之各種表冊 四、本社與理事訂定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五、其他依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事項 監事會為執行前項職權,認為有必要時,得決議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監事得個別行使前條第一項之職權,但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或依其性質須經監 事會決議之事項,依其規定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本社受有損害者,對本社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社務會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織之,執行法令、章程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應 由社務會處理之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社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由理事會聘任之,理事得兼任總經理並設總稽核一人,建立總稽核制,以超然獨立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總 稽核之職位由副總經理職等人員擔任 總經理、總稽核、副總經理之資格條件及任免辦法,依「選聘辦法」及相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總稽核及稽核人員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監事會同意後任用 之,非有重大過失不得解任、降職或降級 總經理應秉承理事會之決議與指示,綜理社、業務;副總經理應輔助總經理處 理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社因經營管理之需要,得於總社設置部、室各部、室設經理(或主任)一 人,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並受總經理指揮,執行專司之職務 本社為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稽核制度設置目的,於總社設置隸屬理事會之稽核室,並由總稽核定期以書面向理、監事會報告業務單位自行查核缺失、內 部稽核報告所提缺失、金融檢查單位檢查報告改進意見,及上開缺失之改善情 形,作成記錄 第三十七條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規 程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要公務費用時,得經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理 事兼任總經理時得依人事管理規則支給薪津 第三十九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 表被選其為理、監事時,適用聯合社規定之任期 第 四 十 條本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 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第六章會議6第四十一條社員代表大會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通常社員代表大 會於每一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召集之 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 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呈報主管 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代 表 第四十二條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 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三條社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社員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每一社員代 表僅有一表決權。

      第四十四條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代理理事主席為主席; 無代理理事主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 席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審議事項,請求全體社 員代表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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