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用20.83天折算扣事假工资-吃了大亏!(二审判决).docx
4页案情简介张三(化名)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 工程师张三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 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 5天、7月请事假8 天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 20. 83天+ 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 工资张三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 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公司不认可张三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张三连续旷 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2018年9月12日,张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 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张三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扣事假工资应以2L 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 除了请事假的工资,员工诉求应当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主张公司按照底薪3000元+ 20. 83天;8小 时的方式扣请假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应为以3000元+ 21. 75天的方式扣请假工资公司主张《员工手册》第四章规定月工作天数是20. 83 天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四章第1.6条显示“请事假扣薪 的算法:(员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时)X请假天数”。
双方确 认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职务加级+加班费+全勤奖+餐费+租房补 助本院认为,劳动者请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但关于公司 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假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根据《关于职 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 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 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小(月计薪天数X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T04天)+12月=21. 75天的规 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 75天计算,现公司以20. 83天计算日 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张三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综上,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条计得张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753元,故公司应 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53元X7个月二33271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公司认为,以21.75天折 算或以20. 83天折算差别不大,3000元+ 20. 83天+ 8小时=18元, 3000元+ 21. 75天小时二17元,二者相差仅仅一元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公司按20.83 天计算日工资,客观上多扣了事假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张三解除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公司主张应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 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制度月工作日20. 83天计算日工资 以计算请事假扣薪工资数额,但如依据制度月工作日20. 83天计算日 工资,实际上是在计算日工资过程中剔除了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违反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 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按照《劳动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 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小时工资 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小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 入《 (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4-12 月=21.75天”的规定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 75天计算,公司依据制度月工作日 20.83天计算日工资,已违反了前述规定,客观上多扣除了张三请事 假的工资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 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并据此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则张三有权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张三于2018年8月12日向公司寄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故涉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8月12日解除,公司主张解除 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三于2018年8月14日至22日期间旷工构成严 重违纪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务分析很多人对20. 83天和21. 75天傻傻的分不清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8) 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 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 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 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 83是一个平均数。
而21. 75是月计薪天数, 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 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 21. 75 天20. 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 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 不能混淆公司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 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了,计算出来 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是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所以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从而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