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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婚假新政策-2022年婚假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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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上海婚假新政策|2022年婚假新政策  2022年上海婚假新政策 1、政策规定: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婚假假期规定:2022上海市婚假天数为10天,即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作职工均可享受10天婚假 3、婚假工资规定:上海婚假10天期间内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即为带薪休假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无论晚婚早婚均可享受10天婚假 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前早结婚或者再婚只有3天婚假,而新版条例实施后,合法早结婚和再婚人群将比以前多7天婚假这也就意味着,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后,无论是否晚婚,今后上海新人们享受的婚假天数均为10天 注意:婚假假期包含周六日,需连续使用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3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3天)合并连续使用,包括休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婚假有效期限的规定 上海婚假有效期限是多久?是以结婚证颁发日期还是婚礼日期为准?应该说,目前法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劳动法和婚姻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过婚假的开始期限但鉴于我国国情(登记后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婚假时间比较灵活,申请期限为多长,以登记结婚还是以举办婚礼为时间起算点,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企业在规章制度中适当规定婚假使用期限是必要的如需了解婚假有效期限最好咨询单位行政部门   全国各地婚嫁政策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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