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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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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2903225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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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 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 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 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 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 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 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 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2]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 项作出决议:(一) 发行债券的数量;(二) 发行方式;(三) 债券期限;(四) 募集资金的用途;(五) 决议的有效期;(六)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 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 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 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 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 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 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 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 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 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 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 规定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 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2]第二节公开发行及交易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 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 5倍;(三)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 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 序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 评级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 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 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 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 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 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 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 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2]第三节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 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 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 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第三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第三十一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 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 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 条件的限制[2]第四节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第三十四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 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 方式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 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 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 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第三十七条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 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 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 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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