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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权—物权与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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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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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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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3.特征: (1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物不可是行为,只能是物) (2 )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明确的、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 (除物主外的人) ,负有不干涉和不侵害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3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原则 )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标的物无论辗转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要,请求返还原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主要表现为:①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②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所有权变动的影响例 2】甲用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向乙借款 1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后,甲因资金紧张而把该房屋出卖给丙后甲欠乙的债务到期后无力清偿乙便主张抵押权将此房屋变卖,丙能否拒绝?分析:丙不能拒绝此房抵押时已登记,丙在买房时,可以查看登记薄,了解此房子的所有权、是否抵押等情况丙在了解有抵押后仍要买之,不能认为丙是一个善意第三人(即使是不知道有抵押,这是应当知道,而你不知道,是你的责任) ,日后发生行使抵押权时,由丙承担损失。

      所以,基于抵押权(物权)的追及效力,乙仍可追及至丙处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丙不能拒绝例 3】甲用自己的一台设备抵押向乙借款 10 万元,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来甲又因资金紧张而把该设备出卖给丙,并且未告知丙该设备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丙向甲付款,甲也交付该设备后来当甲欠乙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时,乙追及至丙处要求行使抵押权,丙能否拒绝?分析:丙可以拒绝因为丙不知该设备已设抵押, (设备是动产,动产抵押时,可登记,可不登记,丙了解该设备是否设有抵押,不可能查找登记薄,丙也没有查找的义务,一般靠甲是否告知现在甲未告知, )可以认定丙是一个善意第三人,所以乙不能以抵押权而对抗善意第三人★(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②当同一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物权的效力 【例 1】张三有一台电视机,准备卖给李四,李四付了 1000 元价款,但张三未交付电视机后张三又将电视机以 1200 元转让并交付给王五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应将这台电视机裁定给( )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李四和王五共有答案:C 分析: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但张三要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例 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以 5 万元价格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 6 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分析: 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B 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 C 错,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 对,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买卖不破除租赁: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变动的影响 【例 1】A 将房子租给 B 住,10 月 1 日到期,A 在 10.1 前又将该房子卖给 C,C 要求 B搬出房子, C 能否要求 B 在 10.1 前搬出房子?答:不能,因为是先租后卖,买卖不破除租赁。

      例 2】A 将房子先租给 B,后又欲卖之,B、C 均出价 50 万想买,此房应该卖给谁?答:应卖给 B,因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1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2.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公示方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即使公示的物权存在瑕疵,也要赋予公信力,承认其法律效果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力,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对抗第三人丙;(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一) 所有权(一)概念: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所有权权能1.占有(1)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本意据为己有)• 他主占有:承租人、保管人、租用人的占有2)直接占有: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 间接占有: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3)有权占有:如承租人依合同对租赁物的占有(占有自己合法购买的物品) 无权占有:不当得利人对不当得利之物的占有★(4)善意占有: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如:不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恶意占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如:明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而想据为己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赔偿问题【案例】简某和李某系好友,2010 年 6 月,简某出国,将其一辆小轿车借给李某使用2010 年 10 月,李某死亡,其子小李不知车辆为简某所有,遂作为遗产继承2011年 3 月,简某回国,要小李归还车辆,小李拒绝归还,在简某出示相关证件后,小李才返还。

      因车辆磨损严重,简某要求小李赔偿磨损费用,小李拒绝,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小李以为车为其父所有,且在简某出示相关证件后,就予以返还,可以认定小李对车辆的占有属善意占有对于简某主张的车辆磨损费用赔偿,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当占有人是恶意时,对使用过程中致占有物损害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是善意占有,对此期间的损害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不当使用,均不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善意取得制度: 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 )善意(当时);(2)支付合理对价 ;(3 )登记或交付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3.不适用情况:遗失物、赃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例】2011 年 1 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 10 万元约定首付 2 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 2 万元、3 万元、3 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11 年 8 月甲以 2 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 2 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1) 《合同法》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 《物权法》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 2 万元购买费用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 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 (2)丁有权将该相机卖给乙(有权处分),在丁与乙的买卖中,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2. 使用 (所有权人使用; 非所有权人使用)3. 收益:★孳息:对物的经济性能加以利用而带来的利益依据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1)天然孳息:指物在自然规律作用下产生的独立利益如:母牛生小牛,树结果• 权利取得: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约定除外。

      2 )法定孳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因履行一定义务而得到的收益如:租金、利息• 权利取得: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交易习惯,比如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等 )【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 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因为★孳息一定与原物分离 4. 处分 (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核心权能) ,分为:• (1)事实上的处分如:原材料消耗,财产抛弃• (2)法律上的处分如:出卖、赠与,出租(二)所有权的特征(了解) • 1.充分性与完全性• 2.绝对性与排他性• 3.永恒性• 4.弹力性★ 拾得遗失物 •  1.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有悬赏,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 .拾而拒绝归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3 .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主财产收为国有)• 4.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自知道或者应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然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 ①按份共有一个所有权;★ ②对内按份(管理费用按份负担) ,对外连带或按份• 如:连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 按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之间★ ③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④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份额可以要求分出,也可以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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