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doc
7页xx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控制,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依据《公司法》、《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规章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担保主要是指保证、抵押、质押等行为.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担保业务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具体担保管理工作;各子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子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担保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担保分为公司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公司内部担保包括:集团公司母子企业间的担保;子企业间的互保;企业自身贷款担保外部担保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外部担保原则上只对符合条件的境内省管企业进行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集团公司对外部单位的担保,只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或上一年度出现重大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担保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公司的净资产;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对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相对控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总额以对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六条 担保事项批准权限集团公司所有担保由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各子企业及各子企业控股企业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由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批准;集团公司各子企业及子企业控股企业之间的担保,各企业自身贷款抵押、质押由集团公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十五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要设立相应的担保管理岗位,负责各担保环节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工作.具体要设置担保评估、担保审批、担保执行等岗位,各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担保专业知识. 第九条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程序. (一)各子企业财务部门接到担保业务后,由担保评估岗位人员根据集团公司担保要求,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提出是否担保意见,报本部门领导批准; (二)各子企业财务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后,报本单位管理层(或董事会)集体研究批准; (三)各子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业管理部审核; (四)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业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需报董事会研究批准的应由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需国资委批准的,报省国资委审批; (六)集团公司或省国资委批准后,各子企业部门按照合同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对重大担保事项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各子企业财务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担保业务台帐登记,同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集团公司的直接担保业务,由财务部和企业管理部按以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担保评估环节的控制要求.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担保岗位人员必须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为领导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 (一)首先要对申请人提出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政策进行审查,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担保政策。
(二)对符合集团公司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需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担保申请书;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说明书;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三)要对申请担保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据上述资料,对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项目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自行评估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需要反担保的单位,要对其反担保资产进行同步评估. (四)如果企业累计担保数额已达到企业可担保的限额,评估人员应提出停止担保意见;对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大于70%或亏损较大的申请人的担保,评估人员应向审批领导明确提示,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担保审批环节的控制要求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担保审批程序 (一)企业领导层应当根据财务评估报告以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提供担保或者改变集体审批意见。
(二)企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领导在审批环节应予回避 (三)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要求.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要加强担保执行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应担保执行岗位职责. (一)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的担保合同,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集团公司担保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中要明确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有反担保的,还要订立相应反担保合同 (二)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台帐登记工作,对每笔担保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要严格执行担保情况监测报告制度,对被担保人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跟踪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 (三)担保岗位人员要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四)担保岗位人员要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五)担保岗位人员每年初都要对本单位上年发生的担保业务及累计担保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企业领导层;各企业要将本单位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年度终了两个月内);集团公司要将汇总报告报省国资委(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加强各级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内部监督检查部门和集团公司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应对担保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集团公司和各子企业严格执行担保管理制度 (二)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担保评估岗位,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审批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担保执行岗位,重点检查担保事项的登记管理情况,担保业务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反担保财产和权利凭证的保管情况,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担保工作情况总结等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层,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四条 企业对出现风险的担保业务,应及时研究对策,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汇报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