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案例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docx
2页劳动法案例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 案情摘要: 申诉人(员工) :邵×华 被诉人(单位) :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诉人邵×华于11017年11月×日入职被诉单位,工种为电工,2005年9月×日员工邵×华以被诉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2005年8月×日发放2005年7月份工资时,发现自己工作的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其工资的津贴部分中克扣近600元,员工邵×华以逼迫为由,于2005年9月×日通过邮局的特快专递方式辞工;并要求原工作单位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其(一)经济补偿金141014元,(二)被克扣的工资600元,(三)2005年6月、7月加班工资2421元和2005年8月份工资4370元,(四)为其补办社会养老保险 奇×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注册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 1、申诉人主动提出辞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2、申诉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申诉人作为被诉人单位的员工,依法负有按时支付申诉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义务;申诉人作为已付出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事项第三项诉求,本会给予支持,其具体数额应依法如实计算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在调动工作岗位之前必须与当事人协商,得到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其工作岗位在本案中,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工作调动在未有得到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且还将其工资降低约600元是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被诉人单位的做法是属于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属于违法劳动法的行为申诉人以此理由向被诉人提出辞职,被诉人依法应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金为此,对申诉人提出的第一项申诉请求,本会亦给予支持,其具体金额应依法计算 对申诉人提出的第二项支付2005年7月份被扣工资600元的请求,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同的劳动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劳动报酬;故本会不给予支持对申诉人提出的退回押金230元的请求,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诉人收取申诉人押金是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被诉人应予退回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的第四项申诉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本会不作裁决,申诉人应当到社保部门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依法向申诉人支付以下款项: 1、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820.62元(1442.75元X7.5个月)。
2、退回押金人民币230元 3、2005年7月份、8月份加班工资人民币21010.86元 4、2005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1590元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