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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遗产保护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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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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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国遗产保护体系发展历程虽然法国对重要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第一部关于保护历 史建筑的法律制定于 1887 年,但主要的发展还是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并从对历 史建筑的保护逐渐发展到对一个城市或自然区域的保护为中心① 20 世纪前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历史遗产的国家,法国对历史遗产保护的意识由来已久1793年建立了小奥古斯都博物馆,也就是后来的法国历史建筑博物馆,它的藏 品和展览是建筑遗产教育的开端 法国向来将历史遗产看作是公共财富, 而对遗 产的破坏或保护不当就是损害了公众利益 法国大革命期间, 为了防止历史建筑 遭受破坏,法国通过一项法令, 规定历史建筑的破坏者将被处以 2 年的监禁在 这样的情况下,法国各省纷纷建立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名录, 以阻止对他们的破坏法国第一次重要的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记载是在 1834 年,在这一年成立了 一个关于历史建筑的研究机构, 1837 年,这一研究机构向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历 史建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历史建筑的名单,并在 1840 年公开出版这是法国历 史上第一份受到保护和国家财政资助的历史建筑名录,收录了 567 幢历史建筑, 其中主要是中世纪建筑。

      这一行动对之后的法国遗产保护体系的形成影响深远, 它的建立名录和国家资助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法国第一部真正的关于历史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颁布于 1887 年,这项法律 是历史建筑委员会历经 17 年的研究而完成的在这项法律中,已经提出了历史 建筑的周边环境对建筑本身的影响, 认若吧历史建筑比作珠宝, 那么它周围的环 境就像是首饰盒,两者应该匹配② 20世纪初期20 世纪初期在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 整的保护制度开始形成1905 年发生了国家和教会的分离, 所有的宗教建筑都被收归国有而成为 “公 共”建筑从此教堂不再是神圣的宗教场所,它们还是属于公众的历史建筑1913年,法国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法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开始使用 “列级”的制度,标志着 19 世纪遗产保护演化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法 国在遗产保护上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度, 历史建筑名录完全由中央政 府按“公共”价值的标准制定,并不分国家和地方等级,所有历史建筑都在一个 等级上,这种制度避免不同等级的建筑遗产在保护方法和力度上产生不必要的冲 突1930年,法国通过《景观地保护法》,将自然景观地以及其中的历史性建 筑物和构筑物也按照历史建筑的方法, 进行列级登录。

      这项法律也是对整个环境, 而不是单体建筑保护的开始1943年,对 1913 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进行了一次修改,提出“历史建 筑周边地区” 的概念这项法律的实施使法国每一个登录的历史建筑周围都由了 一个 500 米半径的圈,它标志着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正从单个建筑扩展到周围环 境,但这个范围的划定过于机械,被人们批评为“愚蠢的圆圈”正因为它的缺 陷,后来才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制度 ③马尔罗法法国现代正真将建筑遗产与城市发展结合起来的立法起始于 1962 年的《马 尔罗法》《马尔罗法》 由两个最为重要的特点 首先,它强调城市建成环境是否值得 保护,与它的质量没有绝对关系其次,保护区中的新建设是否可以实行,从此 以后完全由建筑及其他城市要素的不同保护标准而决定, 公共和私人业主都要受 到这一约束④20世纪60-70年代法国在 1975 年的国家五年计划中提出“未来的城市发展应以一种谦虚的方 式进行,与建成环境更好的结合, 对居民和他们的生活愿望更加尊重; 在城市地 区鼓励建筑的修复和利用,而不是拆除和新建1976年对《城市规划法典》进行了修改,允许以建筑设计方案有损于建成 环境为由,否定建设许可申请。

      同时,确立了环境保护区制度,主要用于保护乡 村和自然风景,包括其中的建筑另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建立了“拆除许可证”制 度,在被保护的城市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 今后除了新的建设需求要申请建设许 可证外,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也需要申请拆除许可证法国现行遗产保护体系的构成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法国将各类列入国 家名录的遗产作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其中包括自然的、 城市的、 人文的等各种 门类具体而言,这一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建筑、景观地、保护 区,以及建筑、 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 为了保证公众利益不受到地方利益的影 响,对于这部份遗产,其管理的权限属于国家①历史建筑1913年颁布了 20世纪第一个重要的遗产保护法律—— 《历史建筑保护法》 , 这一法律的核心是“列级的历史建筑”以及“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这一 法律奠定了当代法国遗产保护实践的基础,被一直沿用至今与 1913 年的保护 法相配套,在国家文化部设有一个国家文化部设有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负 责管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至 2000 年,全法国共有列级和列入补充名单的 历史建筑 39000 幢②景观地1930年5月颁布的《景观地(Sites)保护法》,可以说是在保护区法律产 生之前对一个自然的或城市的地区进行保护的手段, 也是第一个部仅仅将单幢的 建筑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对“美学的、历史的、风景的或留下传 说的”、“留下人类杰出痕迹”的地方进行保留和保护景观地也有列级和列入 补充名单两类,主要应用于对自然景观地和遗产地的保护同 1913年的《历史 建筑保护法》类似,在国家部门设立了一个“景观地高级委员会”,负责管理对 景观地的保护工作目前,法国全国共有 2700个列级的Sites,占国土面积的1. 5%,还有 5100个列入补充清单的 Sites③ 历史建筑的周边地区在 1943 年,对 1913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 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和增补, 将所有列级或列入补充名单的历史建筑周围 500米半径之内的范围划为历史建 筑的周边地区,对其中的建设活动进行调控以保证历史建筑周围的环境与之协 调这个地区本身的建筑特征和历史价值可能微不足道, 它是作为历史建筑的周 边地区而受到保护的 这一法律的最重要影响在于, 在历史环境中的新建筑必须 考虑它们周围的环境在法国文化部,有一个“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委员会”负责 对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保护工作 1998 年,全法国的历史建筑周边地区共有 30 OOOOOh川,占国土面积的 5.4%④ 保护区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法律规定仍然以历史建筑为核心,是对 1913 年《历史建筑保护法》 的补充和完善, 而真正意义上的在一个城市地区将建筑遗产保护与 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实践开始于 1962 年的《马尔罗法》,即《保护区法》。

      《马 尔罗法》的产生有其特有的历史背景 二战后法国的城市状况是: 战争后留下的 废墟和不卫生的地区, 同时城市对住房的需求大量增加, 许多城市面临急需改造 旧城区的要求从2O世纪5O年代后期开始,法国开始了对城市中心“不卫生地 区”的大规模改造,大片破旧的房屋被拆除,新的建设取而代之但是人们很快 发现许多新的建设组断了原有的城市纹理 由此, 人们意识到, 城市地区的改善 与历史环境的保护应当同时得到考虑 《马尔罗法》的产生正是基于这样的概念, 即“有活力的城市地区必须以现有的城市状况为基础”因而以法律的形式,通 过规划规定和财政规定对被划定为保护区的旧城区的保护和重现其价值提供帮 助,使古老的城市中心保持其空间和建筑特征 .,同时使居民生活现代化 .在国家文 化部有一个 ”保护区委员会 ”负,责对保护区工作的管理 .到 1999年,全法国共有 91 个保护区,大约覆盖了 6OOO h川的历史地区,有8OOOOO居民生活在保护区⑤ 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马尔罗法》产生2O年之后,1983年法国通过《地方分权法》《地方分 权法》将国家和地方在城市建设方面的权利分开, 强调国家的职责在于遗产保护 方面。

      加强地方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的权利 1983年提出了一种新的遗 产保护工具一一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ZPPAUP),用于以更为合理的 保护保护范围来代替原来的5OOm半径地区ZPPAUP可以与景观地重叠,当ZP PAUP与列入补充名单的景观地重叠时,ZPPAUP代替景观地,但ZPPAUP与列 级的景观地可以重叠但不是替代关系相反, ZPPAUP 不能与保护区重叠 ZPP AUP 应用范围之广泛几乎涉及任何类型的城市或自然地区,只要它具有遗产的 价值和特点是否研究和制定 ZPPAUP 的决定权在于市长和市议会,它为市长 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 使它们在管理遗产价值方面成为主动的角色 作为一种地 方性的工具,对一个 ZPPAUP 的审批不再国家的层次,而是在大区层次,由大 区区长在民意调查后宣布通过至 1998年,全法国共有25O个ZPPAUP,另有 6OO个在研究和制定中,总面积大约占 17OOO h m20⑥ 拆除许可证制度“拆除许可证制度” 是法国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也 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建筑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0所谓拆除许 可,即对建筑的拆除和建设一样, 必须向当地市长申请许可0 由于对拆除许可证 的审批方式与建设许可证相同, 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上述不同地区审批拆除许可 证过程中的职能与审批建设许可证的职能也是相同的, 国家建筑与规划师有权拒 绝他们认为不应该被拆除的建筑的拆除申请0 拆除许可证与建设许可证是完全独 立的,取得拆除许可证意味着对申请拆除许可的建筑可以拆除, 与此后是否可以 建设无关0反之亦然,获得了拆除许可证并部代表同时也获得拆除许可证0对拆除的控制原先仅限于列级的历史建筑,之后适用范围逐渐扩大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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