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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消费税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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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kms****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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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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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几种特殊情况的消费税会计处理(一)企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1、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2、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办法进行会计处理3、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按照上述第二点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 、 “在建工程” 、 “营业外支出” 、 “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 、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 、 “生产成本” 、“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 “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 “银行存款”等科目二)企业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1、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 “商品采购” 、 “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①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叵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②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上述的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1、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上述第一条的第一种办法办理3、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 “经营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 ) “营业费用” 、 “应付福利费” 、 “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5、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6、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7、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饰交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上述第 5 点的规定办理外,其他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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