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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怎样报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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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kms****20
  • 文档编号:39654925
  • 上传时间:2018-05-1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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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1、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⑴从个人帐户中支付;⑵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 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一级医院 400 元;二级医院 500--800 元,二级医院中区属医院为 500 元;三级医院 900 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 150 元转至市外的医院(原则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 元职工因病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每次递减 50%,起付线低于 200 元的,按 200 元标准支付转外、家庭病床起付线不减半 ⑵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30000 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自负一部分,个人按金额分段负担比例为: 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个人自负 20%;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含 10000 元),个人自负 14%;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含 30000 元),个人自负 7%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比例 60%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比例 50%执行 ⑶根据国家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职工一年累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30000 元为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账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其中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只能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0 元以上至 150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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