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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单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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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5687129
  • 上传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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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审单要点(ISBP)首先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要求两者严密一致,即达到“单 证一致”的原则这叫做纵向的审核完成纵向的审核后,再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他 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或相关的项目相互一致,即所谓的“单 单一致” 例如货物的标记、包装、件数等是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运输单据的共有项目,必 须保持一致;发票的金额和保险单的保额是有关的项目,审单时必须按照发票金额和信用 证的规定来核定保险金额这种方法叫做横向的审核 审单项目,因信用证而异,但基本条款及其掌握原则,大致相同现将以下单据的“审核 要点” (CHECKLIST)摘录如下供参考 汇票 发票 箱单或重量单 原产地证明 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运前证明) 保单 提单 一般原则汇票 1. 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同时显示 L/C 规定的币别; 2. 付款期限要符合 L/C 规定,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从汇票自 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3. 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4. 汇票必须以 L/C 规定的人为付款人; 5. 汇票必须由受益人出票; 6. 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7. 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8. 出票条款要齐全,包含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 9.出票日期一般填制议付日期,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日期,如运输单据的签发 日;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起 21 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 交单有效期。

      发票 1. 名称上当信用证要求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接受的; 2. 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地址中的电传或号码等内容无需提供;如 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的同一; 3. 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地址中的电传或号等无需提供,如提供也不必与信用证中 的同一; 4. 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必须反映实 际装运的货物可只列明实际装运的货物或先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描,然后再注 明实际装运的货物; 5. 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2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00) 6. 必须表明货值所列的单价(如有)和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 折扣或扣减还可显示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7. 不得表明益装(第 39 条(B)款规定的除外) ,或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即使表明免费;8.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 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 或减少,或此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 5%幅度内的 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9.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有)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 有 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

      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 物数量; 10.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11.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12.要有发票号,除非信用证要求,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13.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 14.要显示唛头如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的唛头必须显示这些细节,但 额外信息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矛盾;(另有某些单据的唛头可能包括 诸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据有时 仅仅在“唛头”栏中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据则显示详细的唛头,这都不是不符点 ) 15.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箱单或重量单 1 无论单据名称如何,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或重量细节,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 2.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 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 1. 所有经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 2. 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 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 或厂商。

      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是可接受的 3. 货描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可使用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 物相关联 4.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 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 、 “凭托运人指示” 、 “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 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 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5. 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 口方3检验证明(分析证明、装前证明) 必须载有签发日期 日期可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如装运前检验证明) , 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当天保险单据 1. 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 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2. 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 或由保险商或其代理人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

      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 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3. 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据对上述风险必须 不做任何排除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 ,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 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果保险单据 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 批注的要求; 4.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受接管地 到卸货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5. 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日期, 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 用的话)之日起生效; 6. 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 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7.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如果信用证没 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 CIF 价之金额的 110% 或 CIP 价 之金额的 110%。

      UCP 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8. 如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 赔额约束的条款; 9. 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如由于折扣 预付款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 计算保险金额; 10. 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 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1. 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 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 之前得以转让. 12.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 13.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 14.金额大小写一致 15.勘察代理人赔款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16.正副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无规定,但保险单据本身注明正本为一份以上,必须提交 所注明的所有正本份数,如保险单据本身又未注明,则可接受只提交一份正本的保险单据; 17. 修正和变更要经过证实4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提单) 适用 UCP500 第 23 条,无论如何命名,只要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 或“海洋”等措辞 1. 托运人(SHIPPER) 一般为出口单位,即 LC 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 PARTY) 2. 收货人(CONSINGEE) 严格按 LC 要求善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凭指示”或“凭 XXX 银行指示”字样 (无论打印还是印就) ,反之亦然;TO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则该提 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接受的;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4. 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 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 以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此条同样适用于卸货港,或卸货港就是“最终目 的地” ;收货地有 CY 集装箱场或 CFS 集装箱货运站字样,且与规定的装货港相同,这 些地点被视为同一地点,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货港和船名;提单必须表明实 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且该港口必须是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5. 转运和分批装运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 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如 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 UCP500 第 23 条(D)款(I)和(II)项的适用,则表面表 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点;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 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 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 ,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 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 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 最迟装运日期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 目的地; 6. 货物描述 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7. 清洁提单 提单不得载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 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 ) ,不构成不符点 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即使信用证要求“CLEAN ON BOARD BL ”或注明“CLEAN ON BOARD” ,也无需出现“CLEAN”字样;对 提单上出现 “CLEAN”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 提单载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8. 运费和额外费用 要根据信用证要求明确标注“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COLLCET” 如果 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已产 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 术语表达,如“装货船方免责 ” (FREEE IN (FI) ) , “卸货船方免责 ” (FREE 5OUT(FO) ) , “装卸货船方免责” (FREE IN AND OUT (FIO) ) ,及“装卸货及堆积 船方免责” (FREE IN AND OUT STOWED(FIOS) ) 。

      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 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 外费用; 9.. 装船批注(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SHIPPED ON BOARD))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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