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doc
3页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 ”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 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 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 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 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 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关键词:亲亲 相隐人性历 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 ”,也称 “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 “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 “亦称 , 亲属容隐 ?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一、我国 “亲亲相隐 ”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 ”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 重 视在贵 族内 部提倡 和贯彻 “亲亲 ”、 “尊 尊”的原则 , “亲亲 ”主 要从家 庭 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 ”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 悬差 o‘ i 战 国 时期 , “亲 亲 ”和 “尊 尊 ”这 两 条 维 持 整 个 统 治 秩 序 的 基本 原 则 被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 ? 子路》云: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 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 “春秋决狱 ”,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 :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唐代, “亲亲相隐 ”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 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 )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 “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 ”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 “子告父,若所告 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 ;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 ,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 “亲亲相隐 ”制度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 “修身齐家 治国平天下 ”,其中 “齐 家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 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 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 “齐家 ”是“治国 ”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 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 “亲亲相隐 ”制度产生 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 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 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 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 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 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人的 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 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三、 “亲亲相隐 ”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一) “亲亲相隐 ”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
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 “亲亲相隐 ”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 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三,这一 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丁 ? 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 的 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丁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 “亲亲相隐 ”的当代启示“亲亲相隐 ”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 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 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 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 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 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 “亲亲 相隐 ”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 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 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 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千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 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 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 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 “亲亲相隐 ”原则的合理内核, 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 用参考文献:[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 ”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6]c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 2007年第5 期[7]陈小葵:《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