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德两国政治研究参考.doc
11页法国政治简要目录1、 等级君主制时期:1302-15152、 绝对君主制时期:1515-1789(1) 建立与发展:1515-1700(2) 衰落与危机:1700-17893、 君主立宪制时期:1789-17924、 第一共和国时期:1792-1802(1) 激进共和制:1792.8.10-1793.10.10(2) 山岳共和制:1793.10.10-1794.7.27(3) 温和共和制:1794.7.27-1799(4) 拿破仑共和制:1799-18045、 第一帝国时期:1804-1814(1815)6、 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14(1815)-18307、 奥尔良王朝君主立宪时期:1830-18488、 第二共和国时期:1848-1851(1852)(1) 激进的共和国临时政府:1848.2.24-5.10(2) 制宪议会的温和共和制:1848.5.4-1849.5.28(3) 立法议会的保守共和制:1849.5.28-1951.12.29、 第二帝国时期:1851(1852)-187010、 1871巴黎公社时期11、 第三共和国时期:1870-194012、 维希政府时期:1940-194413、 第四共和国时期:1944-195814、 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至今第三共和国初期的政治斗争1830年以前争取共和国的斗争首先是反封建的斗争,而后才是在资本主义阵营内反对资产者君主拍的斗争。
1830年以后,法国不再存在贵族阶级的政权,共和运动进入了新阶段,主要是集权专制与民主自由之争1870年巴黎首先宣布共和国建立,并声明此时的政府为国防政府,其后里昂、波多尔、南特、利尔与马赛等城市页先后宣布共和国9月5日第三共和国首届政府产生,1871年1月28日国防政府与德国签订停战协定,选举国民议会选举出的国民议会主要分为四派,即右翼(波旁王朝派、温和分子、波拿巴派)150人,中间派(奥尔良王朝派)270人,左翼(温和、激进共和派)150人,小资产者共和派20人1872年共和派的实力大大增加,法国总统梯也尔也逐渐导向共和派这一变化引起了国民议会中君主派的恐慌,他们联合起来向梯也尔投不信任票,梯也尔下台,亲君主派的麦克马洪元帅继任总统但是这一事件却造成了一个结果那就是立法权制约行政权是合法的,谁控制了立法权,进而便可以控制行政权1874年国民议会中力量结构发生了变化,正统派、波拿巴派极左翼联合推翻布罗格利政府而此时国民议会经过补选等变化与重新组合,奥尔良派与温和共和派成为多数,于是制定“1875年宪法”的合适政治环境出现了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一般认为是有三项“宪法性质法律”和两项“组织法律”组成,即“关于参议院组织的宪法性质法律”(2.24)、“关于公共权力组织的宪法性质法律”(2.25)、“关于公共权力关系的宪法性质法律”(7.16)、“关于参议员选举的组织法律”(8.2)和“关于众议员选举的组织法律”(11.30)。
这些法律的支持者主要是共和派或是一些转向共和制的君主派资产者,反对派则主要是正统派和波拿巴派等右翼议员1875年宪法虽不具备通常宪法的一般文本结构,但实际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在1875年宪法的框架下,立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基本上彼此分立,议会制的原则得到肯定,共和国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国民主权不容争论立法权立法权由参众两院掌握,两院联合组成“国民议会”,众议院的财政立法权处于优先地位参议院议员300名,其中75名由当时已经存在的国民议会“以名单投票”方式选出,终身任职另外225人则由各省与殖民地选出,各省名额不一各省组织选民团,以名单投票方式,以绝对多数票选出议员众议院议员月600人,由各市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不得担任公共职务,一旦当选便需在公共职务与众议院身份上做出选择部分高级官员不得参加众议院选举参众两院每年会期5个月,同时开会、闭会会期受到约束,不是常设制,而是“固定会议制”两院与总统共享立法创议权两院拥有立法权,法律通常应有两院通过方能生效,涉及具体问题的决议则由一院通过便可生效两院有权自发的或根据总统要求,各自以绝对多数投票分别作出决议,宣布修改宪法性质的法律两院皆如此决定后,他们便联合组成国民议会,着手修宪工作。
关于整个或部分修改宪法性质的法律的决定,将由国民议会成员以绝对多数投票通过凡和约、商约等有关国家财政的条约必须在两院获得通过,宣战也应得到两院的同意参众两院权力有若干区别仅参议院有权组成最高法院,以便起诉与审判总统部长如在履行职务时犯罪,将受到众议院起诉,后有参议院审判参众两院组成国民议会时,他的领导机构应由参议院议长、副议长和秘书组成众议院仅有一项权利优于参议院,即关于财政方面的法案必须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国的议会制是以参议院为主导的议会制行政权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总统由参众两院组成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并于总统任期结束前一个月选举新总统如果两院未得到总统的召集,则在总统任前将满前15天自行组成国民议会,选举新总统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议会负责总统在征得参议院同意时,有权解散众议院,但是应在三个月内选举出新的众议院总统的言行不受追究,只有在叛国时承担责任,另外还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新闻媒体批评总统总统通过“咨文”与两院联系,并有部长宣读咨文议会通过的法律递交政府后,总统应于一个月内颁布当某一议院专门投票紧急通过一项法律时,总统应在三日内予以颁布。
总统有权要求两院重审法律,并不应遭到拒绝总统颁布法律后,监督并保证其实行总统有特赦权,但应按照法律行使由总统率领武装力量、任命全体文武官员(包括内阁成员)、主持国家庆典与接收外国使节参政院起到最高政务顾问的作用,可以拟定政府法令草案,也是最高行政法庭当参政员出现空缺时,由总统宣布新的任命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与批准条约,在不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情况下,他应立即将有关条约的内容通知议会两院和约、商约与有关管家财政的条约须经两院通过才能最后确定另外总统有权宣布两院会期延长,但延长器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最多延长两次总统有权宣布两院会期结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议会会期结束后,如果每一议院的绝对多数议员要求开会,总统必须召集两院开会总统在发布一项命令时,需有一个部长副署总统仅为国家元首,不是政府或内阁的成员,政府由部长组成在第三共和国的政治框架中,总理是法国政府的具体领导人,他控制着整个政府机器的活动,通常还亲自领导政府某一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就政府总的政策来讲,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就个人行为来讲,承担个人责任总理与各部部长在议会中是政府各项政策的代表人,总理负责回答议会对于重大政治问题的质询,众议院可能对总理及政府投票表示不信任,参议院有时也采取如此行动,总理的失败就是内阁的垮台。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理的作用与日俱增,后来权势明显超过总统议会甚至同意在危急情况下,政府有权以“政令”等同法律,这就是“授权立法制”司法权在司法方面,仅参议院有权组成最高法院,以便起诉与审判总统部长如在履行职务时犯罪,将受到众议院起诉,后有参议院审判参议院组成高等法院后,制行使“司法职能”,关于起诉、预审和判决的运作方式,将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由于宪法的残缺性、矛盾性和变化性,1875年宪法能够在不同历史时期得到各派的普遍支持,以适应变化的政治形势另外法国政党政治是多党派制,没有一个党派能够在议会中获得绝对多数,任何一届内阁都是个党派联合的产物由于党派本身的缺乏组织纪津性和多变性所以同一届议会的多数派是流动的,多变的,这直接造成了以议会多数派为基础而建立的内阁不太稳定从1870年到1940年,第三共和国一共更换了108届内阁,平均延续时间约8个月,而英国在1801年到1937年几乎两倍于第三共和国的时间里,仅更换44届内阁,平均年长3年1个月所以这种多党制呈现出夏杂性和不稳定性然而,造成内阁更替频繁的政治制度也准备了抵消由于内阁动荡而引起的政治危机的机制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能够保证在这种不稳定的表象背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首先,内阁更替频繁从内阁成员的稳定性中得到补偿第三共和国内阁的更替并非由于多数派的完全变更而出现的,因为议会多数派一般是党派联盟组成的,新的多数派往往包含了老的多数派里的某些政党,相应的.法国内阁的更替并不是全体部长的大换班,而只是总理下台,许多部长仍然留任总理虽然随内阁更换,但经常多次复出,从第三共和国整个历史来看,总理的人选范围也相当有限,许多总理多次组阁弗雷西内组织过四届政府,里博五届,杜毕伊五届,普恩加莱五届,最高纪录属白里安,共组阁十一次,内阁成员的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政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其次,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是典型的议会制度,议会是政治权力的中心议会拥有在立法上的绝对优势,并通过委员会制度宜接干预行政在这种制度下,内阁的权力相对缩小,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议会是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的真正中心,而议会的换届选举总是如期举行而且议会的成员也相对稳定1870年到1894年共有4892名议员,只担任一届的议员数是2271人,不到总数的一半,有2621名议员不止一次地当选为议员一般来说,权力较小的内阁更替频繁给政治带未的影啊要比其他国家的类似情况小一些再则,法国其它政权机构的稳定也补偿了内阁的不稳定。
总统的换班和内阁的换班不同,中间没有空隙期,总统作为国家象征,保持了政权的延续性总统的任期是七年,第三共和国总统任期相对稳定,从麦克马洪到阿尔贝尔·勒勃伦,只有十三位总统而且总统在处理危机上有着特殊作用,在国内出现内阁危机时,由总统挑选总理,和各政党协商来解决危机,在处理国际危机上的作用则更为明显最后,法国的行政官员也和当稳定,从第一帝国创立了高级国家行政机器以后,这些机构始终是为贵族和大资产阶级把持在第三共和国初年,以及“道德秩序”政府统治时,高级行政官员基本上保留了第二帝国时的面貌子承父业并不鲜见只有他们熟谙自从旧制度起就积累起来的警察档案和财政管理法则,行政部门可以用此任意反对它的对立者当它的朋友们卷入时,它也可以视而不见,他们可以使他们的部下调离或辞职、荣升或降级,因为出自他们之手的秘密报告可以成全或者毁灭下属的生涯总之,这些机构的稳定补偿了内阁的不稳定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于1871年9月18日建立,包括四个王国: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6个大公国:巴登、黑森、麦克伦堡—施威森、麦克伦堡—施特雷利茨、萨克森—魏玛和奥尔登堡;5个公爵领地:不伦瑞克、萨克森—迈宁根、萨克森—阿尔腾堡、萨克森—可堡(图林根城名)—哥达、安哈尔特;七个侯爵领地:施瓦茨堡—鲁多斯塔特、施瓦茨堡—宗得斯豪森、瓦尔德克、罗伊斯(老系)、罗伊斯(新系)、绍姆堡—利珀、利珀;3个自由市:吕贝克、不莱梅、汉堡;另有一个直辖地:阿尔萨斯—洛林。
帝国宪法1871年4月16日,新选国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确定德意志“缔结为一个永久的联邦”它是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保证了容克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各邦可以保有一些自治权,如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征收直接税、水上运输,南德诸邦还可以独立管理邮政、电讯、征收啤酒烧酒消费税军事、外交、海关和银行立法、间接税、度量衡、货币、民法刑法等都在帝国政府夫人权限之列宪法宣布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集中了国家的巨大权力:(1)任免权:皇帝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吏,并可决定其免职;(2)皇帝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当联邦领域内的公共安宁受到威胁时,皇帝可以宣布某一地区进入战争状态;(3)统帅军事:全国陆军、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