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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标准1【可编辑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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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涪陵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指崇义、敦仁、荔枝、江东、江北五个街道办事处及桥南管委会、李渡镇、龙桥镇以外,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  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当级别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ﻫ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报销标准:厅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在重庆市辖区内出差的人员,到重庆市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定点饭店的详细信息,通过互联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阅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第十条 在区内(不含涪陵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及桥南管委会、李渡镇、龙桥镇)出差,住宿费在每人每天60元范围内凭据报销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重庆市辖区外出差50元,重庆市辖区内出差40元,涪陵区内各乡镇(不含涪陵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及桥南管委会、李渡镇、龙桥镇)出差20元.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ﻫ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途中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ﻫ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涪陵区外重庆市辖区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ﻫ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学习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其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其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在途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收取食宿费用回原位报销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脱产在涪陵城区学习、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费补助第二十条 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自理.第二十一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区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4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ﻫ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ﻫ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ﻫ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的,不予报销。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一条 区级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区级各驻外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1 日起实行涪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涪财行发[1996]25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涪陵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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