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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承揽合同被告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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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
  • 文档编号:352541270
  • 上传时间:2023-05-25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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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 承揽合同被告答辩状承揽合同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住宅地:_________________**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看法,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讼恳求 一、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知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与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看法》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与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状况均无从得知原告知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当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知称,2022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行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供应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供应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解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把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讼恳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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