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条件介同中的效力性质问题研究.docx
4页附条件介同中的效力性质问题研究 何子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Summary】我国《合同法》第45 条对附条件合同作了相关规定,该条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的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性质的认识分歧,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当事人责任承担范围等问题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学理论支持Keys】附条件合同;成立效力;履行效力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来自WwW.lw5u.cOm]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2 条、《民法通则意见》第75 条及《合同法》第45条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并未进行详细的分类解释,仅仅以生效、失效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进行笼统的规定,显然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合同效力性质的判断问题笔者认为,在附条件合同中,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应首先区分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履行效力所谓成立效力是指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形式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履行效力是指履行合同的主要给付内容所需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在区分了附条件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的基础上,将再进一步分析合同中所附条件与合同整体的关系,所附条件的效力限制范围及合同的效力状态等问题一、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与合同整体的关系在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有学者就此认为附条件合同即应完全秉承传统合同法中完全的意识自治思想,即所附条件应处于与合同并列的地位,其能当然地影响合同的成立效力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我们不妨从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论证附条件合同与所附条件的关系遵循上述理论,在生效条件未成就时,若其影响的是合同的成立效力,即产生合同无效的结果,但主合同既然无效,那所附的生效条件的效力从何而来,若此生效条件也是没有效力的,那它有怎能先知合同的效力,使得主合同归于无效呢?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所附条件仅是附条件合同的一部分,是它的附属内容,而非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合同从法律逻辑上来说,所附条件的有效是以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的,故若附条件合同本身即为无效合同,其所附的条件亦即无效后文关于附条件合同效力研究也是以其本身是有效合同为前提的二、条件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作用附条件合同中约定条件的作用在于限制合同的效力,但其又并非[来自w]对附条件合同中所有类型的效力起到完整的限制。
正如上文所阐述的,所附条件作为附条件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其不可能对附条件合同的成立效力产生影响,它只能在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下,对合同中的其它内容的效力进行限制这就是我们之前区分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履行效力的意义,条件所能影响的效力,是合同的履行效力,即其只能限制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等主要内容的发生与解除三、条件未成就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1)条件成就前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首先应当指出,一个有效的附条件合同首先应当是一个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唯此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在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条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除去可能受到所附条件影响的合同内容,在合同生效的同时,所附条件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为双方当事人所遵守此时效力尚未确定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其它权义内容,即之前所说的受所附条件限制的债权债务等主要内容,其生效(失效)与否取决于条件的成立与否故在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前,附条件合同已经发生效力,违反该合同除受条件影响效力尚未确定的主要履行内容意外部分的结果是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主要给付内容的履行效力并未确定,当事人对此部分内容尚不负有义务2)条件成就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
在条件成就后,合同中的主要给付内容生效或失效,此时,附条件合同中所有内容的效力都已确定,对由此产生的合同义务的所要承担的自然也是违约责任所附条件所能限制的效力类型为履行效力,其所带来的影响的结果是当事人是否负有履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的义务,而其在签订附条件合同后对合同的其它内容应遵循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法》45 条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方式是建立在传统合同法完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来阐述附条件合同性质的它未能严格区分附条件合同中的存在的合同成立效力及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履行效力关于附条件合同效力性质判断的更加具体的法规应尽早颁布,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更加充实的理论基础Reference[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 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史尚宽. 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赵旭东.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J]. 中国法学. 2000(1)[4]李小青. 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效力[D].郑州大学.2007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