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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材料-虚拟财产交易和继承的税法表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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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8504767
  • 上传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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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拟财产交易和继承的税法表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己经逐步成为重要的社会生活空间在网络 环境下,人们对生活的需求已经不再局限于现实经济网络运营商根据自身的经 营需要和市场需求,在一定现实经济的基础上发行一整套独立且完整的虚拟财 产我们认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对应,虚拟经济是在实体经济的棊础上发 展起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运行体系,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运行体系在虚拟经济体系中,虚拟财产是其最基本的经营对象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 经济中具体的有形实物财产,它是依托在网络环境不各服务器之间具有财产属性 的无形的价值符号正是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活动才形成了如今庞大的虚拟经济 市场,各大网络运营商通过对虚拟财产的经营取得经营收益这种收益在税法中 最直接的表现是营业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21号)规定,“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 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等销售收入,应按“娱乐 业一其他游艺”税A征收营业税”,这正是实体经济体系丁网络运营商在公司属 性上的体现,对于虚拟财产交易中的个人,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 在其网站公开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而取得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H3,加价 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销售虚拟货而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 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表示将虚拟货印交易纳入统一 的税收征管体系该批复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有赞同者,但大 部分都是反对者和质疑者针对该批复,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机关在法律没有承认 网络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财产交易合法的情况下对其征税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但 我们同时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征税具有前瞻性,因此,我们提出了对虚拟财产征 税要满足的几个前提,因为只有解决了这些前提问题,对虚拟财产进行征税才可 能具有合法性以及可行性一、财产属性虚拟经济财产相比实体经济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财产的增值 性、非物质性和主观创造性虚拟经济财产的增值性,是指虚拟经济财产具有增 值能力,它能够给其持有人带来超过原有价值的价值增值在网络中,虚拟财产 的价值增加主要来源于持有人的劳动付出和金钱付出一般来说,获取虚拟财产 的合法途径有三种:第一,网络运营商向玩家赠送;第二,持有人在服务过程中 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第三,在专门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获得这三种方式取得 的虚拟财产都应当以一定的既定价值作为价值标准,这种标淮是虚拟财产被创造 提供之初便已经确定且稳定的交易规则,这便是虚拟经济财产的主观创造性,和 非物质性。

      主观创造性和非物质性是指虚拟经济财产是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客观基础主 观创造出来的,它在数量上有能力脱离客观财产的束缚,创造出多倍于客观财产 的财产数量,在形态上,虚拟经济财产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物理属性,它被创造 且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但是在财产价值方而,虚拟经济财产必须在现实货m和虚 拟货币之间形成固定的换算关系二、 财产市场虚拟经济财产市场中,市场主体通常都是专业从事该市场行为的主体,比如 说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服务平台等,它们的直接收益主要來自于市场交易行为 本身,而不是来自于对交易对象的生产、制造或者是劳务的提供而在虚拟经济 市场中,交易行为都是按照既定的市场规则进行,这种规则主要表现为专业性和 专门性,是一种标准化的交易,而不同于一般的按照消费需求而进行的非标准交 易三、 财产价格虚拟经济财产价格的来源于规范的交易行为,其价格的形成,不是交易双方 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在多个交易主体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形成的,具有公开性和 示范性,这是虚拟经济市场的选择,这一选择便决定了虚拟经济财产的价格很难 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样的,在虚拟经济财产市场的交易中,交易对象的 价格反映的主要不是消费需求和消费供给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不受交易对象生产 经营成本的影响,对价格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市场交易主体对自我价值的判断和 交易规则的换算。

      尽管虚拟经济财产价格可能在实体经济环境不受到一定的市场 需求影响,但在规范的虚拟经济市场下,这种影响是不成立而且范围交易规则的, 这种实体经济下的虚拟财产交易,已经脱离了虚拟经济市场,属于虚拟市场外的 特殊交易四、 财产收益对于虚拟经济财产的交易收益,我们在“财产价格”中提到了财产的实体交 易,这种脱离虚拟经济市场的特殊交易形式,这是虚拟经济财产交易的一个实质 表现,就是具有现实的实体交易性通过实体交易产生的现实利益,实现了虚拟 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连接与转换,从而产生出现实利益关系应当也必然要受到法律 的调整和规制所谓的交易即转让,从交易主体的角度來说虚拟经济财产的转让 方式有三种:第一,财产持有个人的偶然性私人交易行为;第二,是虚拟经济财 产的专门性管理平台(即第三方)对其自身持有的虚拟财产或考接受的其他财产 持有人向其进行信托的财产进行交易;第三,网络运营商根据虚拟财产运行规则 直接与个人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在虚拟经济财产交易中,所谓的现实主要关联两 个方而:其一是交易主体,其二是交易手段虚拟经济财产的实体交易行为中, 交易主体必然是现实中自然人或法人,他们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真实存在且可 证,而且双方交易的最终本质是货fp交易。

      五、 运行和监管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壮大,日益增长的交易额是税收经济领域的一处 空地,税收征管在这个领域的缺失是一个亟待弥补的遗憾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 性,要实现对虚拟财产进行征税,必须从市场上完善和稳定相应的体系,使得虚拟 经济财产的交易具有现实可税性,我们认为现实可税性是指征税的对象具有确定 的价值且交易方式稳定可查由于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FI前我们 规范的能够用来确定其具体价值的有三种方式:第一,通过网络运营商在发行虚 拟财产时确定的价格由于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在发行后普遍会遭遇贬值的状况, 而有些非货H5类的虚拟财产会由于其稀缺性而升值,所以,官方定价的意义应当 是作为对虚拟财产发行而获利的部分的征税基础第二,通过实体市场的交易价 格来确定;目前,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的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交易服务 因此,虚拟货币的销售商一一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则会推出各种营销手段来增加盈 利市场上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普遍低于官方定价,此外,非货Hi类的虚拟财产 价格会因为游戏内容和活动的原因而产生波动因此,对于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等 虚拟财产的销售商应通过销售价格来确定其销售的虚拟财产的价值。

      第三,通过 拍卖来确定对于有一定稀缺性的特殊的虚拟物品,网络上同样存在拍卖竞价的 情况因此,对于此类虚拟物品的价值确定可以参考拍卖后的价格通过交易方 式的稳定和监管,我们能够有效的观察到虚拟经济财产交易的市场现状六、 可继承性鉴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财产市场、财产价格、财产收益、运行和监管均 是建立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之上而主观创造、运行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我们认 为,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应当同样适用于实体经济下的理论框架在虚拟财产问题上,随着当前网络世界的不断发展,网络生活已经在我们生 活中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的比重,财产持有人对于自己付出大量劳动成本甚至是金 钱成本而取得的虚拟财产越来越重视,虚拟财产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和认可为自我 财产,它的确实价值因之实体联系而得到普遍认同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网络 虚拟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 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可以作为遗产由其 继承人所继承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尽管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其在现实世界中却 具有特定价值。

      无论法律是否给予虚拟财产应有的定位,虚拟财产在网络运营规 则中早已与实体经济中的货币成立事实上的换算关系以网络游戏为例,游戏玩 家们通过线下交易将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获得的游戏装备转化为现实收益,一个 骨灰级玩家的账号及游戏装备甚至能够卖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运营商们也出 售虚拟道具和装备,并形成了极大的规模除此之外,一些网络账号、靓号 等,也是价值不菲,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看,这些形成或交易于虚拟空 间的财产如果能够在网络用户或游戏玩家死亡之后,以继承的方式转移为其他人 使用或所有,将使其财产价值得以保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虚拟经济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继承价值,虚拟经济财产 的交易市场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己经发展壮大并日益成熟,美中不足的是我国税法 虽然已经确认Y依法征税的棊本原则,但是依法征税在我国法制的实际操作中仍 然没有完善,税收立法不够完整,这无疑是虚拟经济财产征税和继承征税的一大 阻力因此,我国应当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定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交 易和继承的合法性,其次,为了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和继承,以及实现征税的R 的,应当逐步稳定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方式,实施继承登记,以保证对 虚拟财产交易及其继承的征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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