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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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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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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4第一节 一般规定 4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公司 8第三节 重整程序 24第四节 和解程序 27第五节 破产清算 28第三章 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3第一节 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3第二节 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7第三节 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公司 39第四章 附则 40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宗旨和效力1.1为指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有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足发挥律师在公司破产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如下简称“公司破产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照第2条 业务范畴本指引合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有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受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有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公司破产法规定的其她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有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她有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第3条 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公司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公司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她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程序的规定,防备法律风险4.4维护债务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解决公司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有关的多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公司破产,应妥善安顿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条 管理人团队的构成4.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管理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限度、规模大小和特点,拟定管理人团队的人数、成员管理人成员应涉及具有公司经营管理、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验的人员。

      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安全保卫组或其他职能小组各工作小组应协调配合地进行工作第5条 组长负责制5.1管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5.2组长履行如下职责:5.2.1 根据债务人公司的实际状况,拟定管理人团队内部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时解决浮现的问题,协调程序中各环节的关系;5.2.2 拟定管理人工作筹划,工作筹划应涉及管理人内部分工,各项工作完毕的时间、思路、环节和程序等;筹划要做到全面、完整、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可行;5.2.3 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系,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5.2.4 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与谈判、出席会议、授权有关人员代表管理人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5.2.5 以管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各类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5.2.6 掌管管理人印章;5.2.7 审批破产费用支出;5.2.8 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5.2.9 其她应当由组长完毕的工作。

      第6条 管理人印章6.1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破产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本案破产事务6.2管理人印章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管6.3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管理人各工作小组需要使用管理人印章时,应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所有用章事项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所有加盖管理人印章档案副本第7条 管理人工作会议为掌握管理人工作进度、解决随时浮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管理效率,由组长召集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规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参与,告知承措施官参与第8条 管理人会计事务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或者在必要时聘任专业会计人员负责管理人会计事务,对担任管理人期间的收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编制多种会计报表,保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她会计资料的真实、精确、完整,并将有关报表提供应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第9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9.1 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采用有效管理措施,全面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公司的财产,避免财产的流失、损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9.2 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看待所有债权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9.3 审慎原则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公司时,应以审慎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被调核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进一步地理解和探究9.4接受监督原则管理人根据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状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第10条 聘任专业人员10.1 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10.2 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0.3 管理人聘任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拟定报酬第11条 管理障碍的排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用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2条 程序的区别与转换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

      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送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第13条 管理人报酬的拟定和收取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拟定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节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祈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策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申请法院进行调节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状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状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状况 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第14条 保密对于管理人工作中临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第15条 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5.1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状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告知已知债权人,告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15.3管理人应保存有关的会议告知记录第16条 管理人工作底稿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存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合适长期保存工作底稿应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6.1管理人与债务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状况及证据;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公司状况调查的状况,涉及与被调核对象互相沟通状况的记录,对被调核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核对象及有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献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有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成果的报告; 16.3有关债务人公司的审计、评估材料;16.4清收债务人公司的债权的状况;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状况;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派状况;16、7 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16、8对保存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阐明;16、9其她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资料第17条管理人辞职17.1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17.1.1 发现与本案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利害关系的;17.1.2 案件特别复杂,管理人的能力难以保障业务质量的;17.1.3 有其她客观因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情形的。

      17.2管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法院批准,原管理人应与法院新指定的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在与新管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管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有关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状况的询问17.3管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法院批准,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解决导致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当法律责任第18条 律师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人民法院指定其她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状况下,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可以参照本章的具体内容,具体职责范畴由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拟定第二节 接管债务人公司第19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接管债务人公司,专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的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指派律师接受债务人公司,全面控制债务人公司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第20条 接管前的准备20.1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理解破产案件基本状况阅卷范畴涉及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阐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以及其她卷宗材料20.2在接受公司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公司的状况,拟定接受公司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受公司的方案。

      20.3接受公司前,管理人可以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畴,规定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背交接义务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20.4接受公司前,管理人可以向公司内部员工和与公司外部的有关人员告知和公示公司接管的有关事项第21条 接管手续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理解债务人公司基本状况的基本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公司,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21.2管理人按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清册等逐个清点,接受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送书和移送清单上签字确认移送书和移送清单至少应一式四份21.3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规定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和其她高档管理人员提供状况,理解债务人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状况21.4管理人应将接受债务人公司状况作成报告,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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