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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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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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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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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法律3篇 行政法规6篇 部门规章14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3篇 相关论文20篇 实务指南 实务指南5篇 英文译本〕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那么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假如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 使馆馆舍不受进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受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进犯或者损害 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寻、征用、扣押或者强迫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效劳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进犯 第七条 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制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 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第十条 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进犯 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拘留 外交邮袋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进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 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使 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接交外交邮袋。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外交代表人身不受进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进犯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进犯,并受保护 外交代表的文书和信件不受进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进犯,但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以下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展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迫执行 , 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迫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进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假如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以下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效劳价格内的捐税; 〔二〕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三〕对来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四〕为其提供特定效劳所收的费用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第十八条 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捐税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属于前款规定免税的物品或者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制止运进 、 运出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受权人员在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子弹入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办理 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假如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效劳人员假如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效劳员假如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外交代表假如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进犯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以下人员享有在中国过境或者逗留期间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进犯: 〔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三〕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对途经中国的第三国外交信使及其所携带的外交邮袋,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来中国参加结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结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结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预中国的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假如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那么,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遗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二〕“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三〕“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效劳人员; 〔四〕“使馆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 〔五〕“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 〔六〕“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七〕“使馆效劳人员”是指从事效劳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八〕“私人效劳员”是指使馆人员私人雇用的人员; 〔九〕“使馆馆舍”是指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官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hl_2958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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