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4页中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急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全都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马上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需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连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需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解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需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需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需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牢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需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需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殊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需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意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需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需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觉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准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当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服务制度服务部制度服务队制度 服装制度机修制度机关制度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