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专题研究之实际控制人.doc
56页专题研究实际控制人1、关于实际控制人,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公司B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C 公司可以没有实际控制人D 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答:全对〔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资委,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有一级出资平台〕〔实际中,仅就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政府,有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的为政府机构,有的那么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另外,相关披露标准规定,实际控制人确定为法人时,应该披露其股东,可看出,国有控股企业如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并非要一概判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依具体情况判断为公司法人〔依授权〕,但是国资管理部门应作为其股东加以披露〕保代培训记录: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1〕报告期期初,a〔20%〕、b〔15%〕、c〔10%〕、d〔8%〕四人为发行人前四大股东;abcd四人期初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且遵照执行,公司运行正常〔2〕第二年发行人增资扩股,abcd四人设立的A公司参与增资并成为第一大股东,B、C公司成为第二、三大股东发行人股权结构为A〔29%〕B〔28%〕C〔28%〕abcd〔合计15%〕。
其后股权无变动〔3〕A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bcd各持有20%,剩余20%由无关联自然人持有〔4〕除abcd四人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为协议、关联关系等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3、〔1〕自然人a、b自期初起,一直是一致行动人;〔2〕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股权结构未A〔48%〕、a(27%)、b(25%),其中A是与a、b无关联关系的法人,亦无一致行动〔3〕第二年,发行人股权变更为a〔37%〕、b〔35%〕、A〔28%〕其后股权无变动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此题来源于亚威股份〔002559〕,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吉素琴等9人发行人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最高的由吉素琴变为亚威科技〔吉素琴等9人持有88%的股份,吉素琴持股最高〕中介机构认为“吉素琴及亚威科技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吉素琴等9人〕,报告期内持股比例最高的均为吉素琴等9人,因此实际控制人未变〞此题来源于海兰信〔300065〕,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海兰信实际控制人为申万秋和魏法军中介机构认为,虽然报告期内2021年第一大股东由首钢冶金机械厂变为申万秋,但申万秋和魏法军两人合计的持股比例在报告期内一直是最高的。
因此,上述变化不符合[2007]15号文所指的“发行人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的情形在第二次反应中,证监会继续问了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中介机构转而成认2021的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并认为上述变动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规定期限网友还是同意反应一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4、09年真题选项:【判断】一个公司A B C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6%、32%和30%,共同控制,报告期内,A向C转让8%股份,律师认为仍为3个股东共同控制,符合IPO条件分析:根据适用意见第1号第3条,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A、C如果受同一股东控制可以看做没有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A、c不是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持股最大的股东发生变更,应该是算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由于题目没有交代A、C受同一股东控制,因此应认定为发生变更〔般还是按1号意见的教条来理解和操作的吧,但仍有不同观点〕5、拟发行人A成立时有四个出资人,其中甲占35%,乙30%,丙25%,丁10%后经过几次增资扩股,持股比例变为甲占25%,乙20%,丙20%,丁15%,其他股东20%。
报告期初,拟发行人按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持股比例不变1年后,B公司受让甲乙丙丁各10%的股权,完成受让后持股比例变为B占40%,甲占15%,乙10%,丙10%,丁5%,其他股东20%B系有甲乙丙丁四人出资组建,持股比例为甲占35%,乙30%,丙25%,丁10%甲乙丙丁四人从公司成立至今即保持一致行动,但无任何亲属关系,其中甲任董事长,乙任董事兼总经理,丙丁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请问,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动?答:【是之前帖子讨论过的亚威股份?虽然实际结论是不算变更,但是tnnd,谁知道考试的时候,出题人是否看过这个案例,算不算变更】【关于“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看了很多帖子,觉得大家意见都不一致,三个股东ABC是共同控制,A股份最大,如果A把股份转给C,变成C最大,那是不是实际控制人变更?上述法规的意思是A与C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那不算变化,如果不是同一个,就要变化,是这个意思嘛?还有一种理解是ABC都是共同控制,在圈子内的变化,不认为是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果A把股权转给另一个无关的股东D,就算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果A把股权转给D,且A和D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算不算控制权变更?】6、实际控制人张三直接持股70%,突然病逝,由其妻子和成年孩子继承,其妻及子一直未参与经营请,问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了吗?YES!7、IPO申请时形成障碍的有:A.职工持股会持股50%,董事长持股20%,上市前一年把职工持股会清理转让给第三方,董事长变更为第一大股东。
〔障碍,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第三方持股50%〕B. 丈夫、妻子、女儿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妻子把其一半股权转让给了女儿,女儿和妻子均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无障碍,关键是均不参与经营〕C.甲、乙、丙、丁分别35%、25%、30%、10%,甲董事长,后甲转让5%给X〔障碍?,题干中并没有宣称甲乙丙丁是共同控制状态,故甲转让5%给X后,导致丧失第一大股东职位,算是实际控制人变更〕D.父亲40%、妻子40%、女儿20%,上市前一年妻子转让给老公〔无障碍,妻子和老公是共同财产〕8、【判断】某股份公司A,其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前五大股东为创业元老,分别持股21%、18%、17%、17%和13%,且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最近一年,第一大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全部变更为儿子持有,且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其儿子一直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在实际经营中仍由父亲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针对该情形,拟发行人A主张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解析】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精神,在实际审核中,证监会认可共同控制的存在,但有一些限定性的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主张共同控制的股东其结构稳定,没有发生变化;3、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共同行动安排;4、持股最高的人保持稳定。
在本案例中,主张共同控制的股东其结构发生了变化,且是持股最高的股东发生变化虽然是由父亲转让给儿子,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民事主体,因此,拟发行人A主张“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由不成立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根本的把握原那么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屡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首发方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方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拟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方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开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开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开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标准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