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指引.doc
7页深圳市校园法律参谋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法律参谋制度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市各高校、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法律参谋工作,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全市各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法律参谋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参谋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分管学校开展校园法律参谋工作各学校应当对开展校园法律参谋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第四条 校园法律参谋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那么第五条 受指派担任校园法律参谋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标准;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年检考核合格;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校园法律参谋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校园法律参谋为以下事务提供法律效劳: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标准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提供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修改、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五〕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学生、教职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效劳;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校园法律参谋提供法律意见: 〔一〕涉及学校的群体性敏感事件、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学生、教职工作出开除或解聘的处分; 〔三〕学校重大决策行为的论证,重大工程和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四〕涉及学校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五〕涉及学校、师生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学校应当聘请常年法律参谋提供法律效劳,聘期宜为1年至3年。
规模较小、法律事务较少的学校也可以联合聘请常年法律参谋联合聘请同一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效劳的学校数量,一般不宜超过3所 各学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效劳,并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支付合理报酬第九条 各学校聘请校园法律参谋,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中选聘 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效劳合同效劳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条 校园法律参谋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校园法律参谋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校园法律参谋工作档案,包括效劳律师简历、效劳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校园法律参谋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校园法律参谋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更换其他律师提供效劳或提前解聘; 〔四〕开展校园法律参谋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校园法律参谋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提供效劳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二〕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学校签订法律效劳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学校签订法律效劳合同:〔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参谋的学校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效劳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效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参谋可能对该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五条 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校园法律参谋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接受聘用单位的学生或其家长、亲属的委托起诉聘用单位的;〔二〕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法律参谋,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学校的代理人;〔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学校,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五〕在担任学校常年法律参谋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学校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六〕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校园法律参谋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十六条 校园法律参谋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不得煽动和参与群体性敏感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煽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第十七条 各学校发生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敏感事件,应及时报告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予以指导,如果遇到难以把握的情况,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校园法律参谋代理涉及1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敏感案件,应及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报告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校园法律参谋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第十九条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校园法律参谋不得就参与处理的群体性敏感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博客、微博、等方式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 第二十条 校园法律参谋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校园法律参谋工作,律师事务所再次指派的律师也无法胜任法律参谋工作的;〔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分,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校园法律参谋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校园法律参谋在聘用期间,违反本指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校园法律参谋在提供效劳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校园法律参谋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