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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页定 稿離島區議會會議記錄日期: 2009年8月17日(星期一)時間: 下午2時正地點: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4字樓離島區議會會議室出席者主席林偉強SBS, BBS太平紳士副主席周轉香太平紳士議員周玉堂先生, BBS李志峰先生, BBS吳錦泉先生王就福先生張國光先生陳連偉先生鄺國威先生余麗芬女士李桂珍女士容詠嫦女士黃福根(森桂)先生老廣成先生馬鎮添先生林有嫺女士鄧家彪先生釋智慧大和尚, BBS梁兆棠先生王舜義先生余漢坤先生應邀出席者謝凌潔貞太平紳士 處長 勞工處許柏坤先生 署理助理處長(就業事務) 勞工處林雨舟先生 助理秘書長(政策及發展)2 發展局周玉嫻女士 助理秘書長(政策及發展)4 發展局袁嘉諾先生 助理秘書長(禁毒)2 保安局鍾志鴻先生 高級教育主任(學位分配)1 教育局莫樹泉先生 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離島)1 教育局吳秉森先生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噪音)3 環境保護署林均柏先生 物業服務經理(物業服務)(葵青、荃灣及離島)(四) 房屋署周慶餘先生 高級工程師/香港及離島區(3) 水務署鄧漢賢先生 工程師/客戶服務(申請供水)大嶼山 水務署列席者林聖傑太平紳士 離島民政事務專員 離島民政事務處黃俊濤先生 離島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離島民政事務處鄭小玲女士 高級聯絡主任 離島民政事務處周文達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副處長 土木工程拓展署李妙蘭女士 離島地政專員 離島地政處鄧鐘鳴先生 行政助理(地政) 離島地政處劉耀光先生 西貢及離島規劃專員 規劃署李萃珍女士 總運輸主任(新界西南) 運輸署鄭永輝先生 離島區環境衞生總監 食物環境衞生署謝繡雲女士 離島區副康樂事務經理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曾家健先生 大嶼山警區副指揮官 香港警務處麥沛源先生 水警長洲分區指揮官 香港警務處黎桃珠女士 大嶼山警區社區聯絡主任 香港警務處郭樹志先生 水警海港警區警民關係主任 香港警務處郭志良先生 中西南及離島區福利專員 社會福利署何偉廉先生 署理物業管理總經理(葵青、荃灣及離島) 房屋署秘書陳心心女士 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 離島民政事務處助理秘書姚麗玲女士 行政主任(區議會)1 離島民政事務處林嘉琪女士 行政主任(區議會)2 離島民政事務處施文港先生 行政助理(區議會) 離島民政事務處因事缺席者翁志明先生~~~~~~~~~~~~~~~~~~~~~~~~~~~~~~~~~~~~~~~~~~~~~~~~~~~~~~~~~~~~~~~~~~~~~~~~~~2717af182488cbf196c3faf22cd9bdd818.pdf歡迎辭 主席歡迎議員和各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並介紹列席會議的以下部門代表:(a)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離島區副康樂事務經理謝繡雲女士,她暫代譚小月女士;(b) 香港警務處大嶼山警區副指揮官曾家健先生,他暫代劉賜蕙女士;水警長洲分區指揮官麥沛源總督察,他暫代梁文幹先生,以及大嶼山警區社區聯絡主任黎桃珠女士,她暫代陳啓法先生。
2. 翁志明議員因身體不適,未能出席會議,議員接納他的缺席申請I. 勞工處處長到訪離島區議會V. 有關在大嶼山加強勞工服務的提問(文件IDC 81/2009)3. 主席歡迎勞工處謝凌潔貞處長及署理助理處長許柏坤先生出席會議由於議程(5)的提問是關於勞工處的服務,與議程(1)相關,所以兩項議程會一併討論4. 謝凌潔貞處長首先簡介勞工處的四大工作範疇在就業服務方面,勞工處的一個重要角色是提供平台以促進就業資訊的流通,及協助求職人士尋找合適工作和協助僱主填補空缺由於資訊科技日益發達,越來越多市民使用電話、互聯網和“搵工易”空缺搜尋終端機 (下稱“終端機”)尋找職位空缺的資訊離島區內已設置數部終端機,以方便居民使用在處理勞資糾紛方面,勞工處提供調解服務,協助勞資雙方化解分歧,達成協議如有證據顯示有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事項,該處會跟進調查,並在足夠證據的情況提出檢控在職業安全方面,勞工處會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確保僱主為僱員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此外,勞工處亦會不時審視修改相關政策和法例的需要為維持本港經濟競爭力及建構和諧社會,政策和法例的修改需要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5. 謝凌潔貞處長表示,政府在上個立法年度結束前,向立法會提交三條有關勞工法例的草案,分別是《2009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以及《最低工資條例草案》。
內容撮錄如下:(a) 根據現行《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的規定,在香港指定的高噪音行業內工作的僱員,如符合有關職業方面的規定,以及在接受聽力測試後確定為符合該條例所訂明有關失聰的規定(即雙耳罹患神經性聽力損失最少達40分貝,而至少有一耳的聽力損失是因噪音所致),可獲發一筆過的補償金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改善職業性失聰工人的法定補償修訂的建議包括,向單耳罹患職業性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提高付還購買、修理和更換聽力輔助器具的開支上限金額;以及向已獲發補償金,但因再次從事高噪音工作合共最少達5年而引致其聽力損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給予補償政府期望在有關修訂條文獲得通過後,職業性失聰的工人的保障會得到改善而隨著引入再次補償的規定,患有職業性失聰的僱員可望及早提出補償申請,有關的補償局因而可較早為其提供復康和預防服務,減輕他們聽覺受損的程度b) 制訂《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針對勞資審裁處在作出包括欠薪及法定權益的裁決後,僱主故意拖欠僱員裁斷款項的情況現建議把拖欠行為列作刑事罪行,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有關款項,便會構成刑責如有限公司的罪行是因公司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造成,該公司負責人亦需負相同的刑責。
c) 《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的重點是建議訂定以時薪計算的法定最低工資,以防止僱員的工資過低;並建議成立最低工資委員會的法定組織,採用以數據為依歸的原則向政府建議最低工資的水平最低工資法例盡量緊貼《僱傭條例》的規定,而在涵蓋的僱員範圍方面,經廣泛諮詢持份者及詳細考慮後,條例草案建議豁免兩類僱員首先是留宿家庭傭工,包括本地及外籍的留宿家庭傭工這項豁免主要是因為留宿家庭僱工的獨特工作模式,即隨時候命、居住僱主家中、家務繁雜多樣,因此難以計算工時而不能納入以時薪為計算基礎的最低工資法例第二類的豁免,是參與由指定的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實習工作的學生,而這些實習必須是屬於有關課程的必修或選修部分,並為了符合全日制本地經評審課程所頒授的學術資格提供豁免安排的目的,是讓學生獲得這些課程所不可或缺的在職培訓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殘疾人士應同樣受到法定最低工資的保障,並提供特別安排,以減低法定最低工資對他們的就業機會可能產生的影響根據條例草案,殘疾僱員如認為其殘障會影響生產能力,便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評估,以釐定他們應否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或容許他們收取按生產能力釐定的薪酬6. 謝凌潔貞處長繼續簡介如下:(a) 勞工處因應金融海嘯,加強對被裁員工及有需要人士的就業服務和支援。
該處會加強及整合目前一系列就業計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培訓和入職機會例如,展翅計劃和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會整合成為一個兼備職前及在職培訓完整配套的綜合計劃,並改為全年收生,以取代現時每年兩期的收生另外,成功就業的學員,其獲取的擇業輔導及就業支援服務會延長12個月至24個月中年就業計劃及為殘疾人士推行的就業展才能計劃的津貼均會增加如有需要,津貼發放期可由三個月延長至最多半年此外,勞工處如得悉有大規模的裁員及結業事件,會與有關公司接觸,確保公司根據法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他們應得的款項,亦會為被裁員工提供適切的就業支援服務b) 勞工處希望區議會協助,透過議員的地區網絡,若得悉地區上有裁員或某公司有倒閉危機、又或出現勞資糾紛,希望盡早聯絡該處,以便及早介入,避免僱主因不熟悉法律而觸犯勞工法例,亦可及早為僱員提供適切的服務在私人樓宇進行更新、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可能涉及職安健問題,但由於工程在樓宇內進行,勞工處難以知悉及派員突擊檢查過去一年,在樓宇進行小型維修工程時,發生工業意外而導致死亡的過案,佔建築業整體意外死亡數字的一半為此,她希望透過議員聯絡區內的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和管理公司等,如知悉所屬樓宇內將進行維修工程或有不合規格的工程,請通知該處。
此外,如屋邨進行大型維修工程,並能召集足夠的人數,該處樂意派員到屋邨講解職安健的常識7. 多位議員就勞工處的工作發表意見和提問,內容撮錄如下: (a) 林有嫺議員表示,雖然政府建議修訂《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為因工作而失聰的僱員提供補償,但保障工人避免失聰更為重要她詢問勞工處有何措施保障工人免於失聰b) 老廣成議員表示,交通費支援計劃對離島區居民甚有幫助,但是津貼期只有12個月由於區內的低收入人士或需面對薪金逐年被削減的情況,如果沒有交通費的支援,他們的負擔會加重他希望勞工處考慮放寬12個月的津貼期上限c) 王舜義議員表示,勞工處在促進勞資關係的成績有目共睹,而在就業服務方面,亦推行不少計劃協助僱員就最低工資的工時計算方法,他詢問僱員的交通時間是否計算在內如僱主要求僱員出差5天,則工時是否120小時他又詢問政府會否為標準工時立法,他擔憂標準工時的計算會引起混亂關於工時記錄,他表示,如法例規定僱主保存所有僱員的工時記錄,會增加經營成本,而且成效不大,他建議只保留接近最低工資水平的員工的工時記錄,以減省行政費用8. 謝凌潔貞處長綜合回應如下:(a) 關於職業性失聰方面,她認同林有嫺議員的意見,防範勝於治療。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規定,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保障僱員的健康假若僱員認為工作引致的噪音可能會令其聽覺受損,可向勞工處提供相關資料,以便該處跟進她強調,投訴人的資料絕對保密如發現違規情況並不嚴重,勞工處會發出警告或敦促改善通知書要求僱主作出改善,如提供合適的聽覺保護器,並為員工提供包括如何正確使用這些器具的適當訓練等若情況嚴重,處方會考慮檢控此外,勞工處轄下設有職業健康診所,僱員可到診所檢查是否患上因工作引致的職業病b) 交通費支援計劃是由昔日的扶貧委員會提出,該計劃的目的並非補貼低收入人士,而是為居於四個指定偏遠地區(即離島、屯門、元朗和北區)的合資格求職人士及低收入僱員提供交通津貼作為誘因,以鼓勵他們積極求職及跨區就業另一方面,社會福利署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已設有機制向有成員工作的合資格低收入家庭提供長期津貼交通費支援計劃的放寬措施於去年7月實施,勞工處承諾會在一年後檢討放寬後的計劃處方現正就計劃進行檢討,包括收集有關數據,以便進行分析,檢討計劃能否達致鼓勵偏遠地區人士就業的目標c) 關於《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方面,法定最低工資的設計以時薪為基礎,按僱員已工作的時數來計算最低工資,多勞多得,而當局無意立法制定標準工時。
條例草案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資,因此須就工作時數作出規定,她並列舉例子作說明為確定僱員的薪酬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條例草案須將《僱傭條例》現行有關僱主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加入備存總工作時數的資料根據條例草案建議,工作時數不包括僱員往來其居所及僱傭地點的交通時間,但包括僱員於工作期間因工而需往來僱主指定的地點的交通時間政府在準備條例草案各項細節時,已盡量廣泛諮詢不同界別的持份者,了解不同行業的經營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