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解释.doc
3页1二 手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收 办 法 解 释 2009 年 9 月 21 日 , 中 山 市 地 税 局 紧 急 发 布 《 关 于 明 确 我 市 土 地 增 值 税 若 干 政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中 山 地 税 发 〔 2009〕 211 号 ) , 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 ( 税 款 征收 期 ) 起 , 二 手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按 规 定 即 时 清 算 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 ( 以 交 易 所 和 各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收 件 时 间 为 准 ) 起 , 我 市 取消 二 手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办 法 和 预 征 率 , 改 为 按 规 定 即 时清 算 转 让 方 能 够 提 供 购 入 房 地 产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原 值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土 地 增 值 税清 算 应 采 用 据 实 征 收 方 式 , 根 据 增 值 率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 见 下 表 ) ; 转 让 方 不 能 提 供购 入 房 地 产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原 值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可 采 用 核 定 征 收 方式 , 其 中 , 房 地 产 转 让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为 2%( 原 来 预 征 率 为 0.7%) , 土 地 使 用 权转 让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为 3%( 原 来 预 征 率 为 1%) 。
土 地 增 值 税 据 实 清 算 税 率 表档次 级 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 增值率≤50% 30% 0 增值额×30%2 50%﹤增值率≤100% 40% 5%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 100%﹤增值率≤200%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 增值率>200%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按 新 的 征 收 办 法 征 收 二 手 房 地 产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后 , 同 时 调整 相 关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 即 三 个 税 种 的 征 收 方 式 要 统 一 ( 税 费 简 表 见附 件 ) , 现 归 纳 几 种 具 体 情 形 如 下 :1、 对 个 人 转 让 住 房 行 为 , 若 其 适 用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税 条 件 且 应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可 视 情 况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则 直 接 免 予 征收 : ( 1) 纳 税 人 如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减 去 购置 或 受 让 原 价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 但 必 须 按 转 让 所 得 依 20%税 率 计 算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 ( 2) 纳 税 人 如 不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必 须 按 转 让收 入 全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依 3%税 率 带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2、 对 个 人 转 让 非 住 房 行 为 , 可 视 情 况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所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 1) 纳 税 人 如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可 按 转让 收 入 全 额 减 去 购 置 或 受 让 原 价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 但 必 须 按 转 让 所 得 依 20%2税 率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且 必 须 按 据 实 清 算 方 式 计 算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 2)纳 税 人 如 不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必 须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计 算 征 收 营业 税 ,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依 3%税 率 带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依 2%税 率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另 , 个 人 所 转 让 非 住 宅 的 来 源 如 为 自 建 的 , 个 人 所 得 税 、 土地 增 值 税 的 处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即 个 人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必 须 同 时 据 实 计 算 征收 或 同 时 核 定 征 收 。
3、 对 个 人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行 为 , 可 视 情 况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人 所 得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 1) 纳 税 人 如 能 提 供 购 入 土 地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减 去 购 置 或 受 让 原 价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 但 必 须 按 转 让 所得 依 20%税 率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且 必 须 按 据 实 清 算 方 式 计 算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2) 纳 税 人 如 不 能 提 供 购 入 土 地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必 须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计 算征 收 营 业 税 ,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依 3%税 率 带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依3%税 率 核 定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4、 对 企 业 转 让 二 手 房 地 产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行 为 , 可 视 情 况 按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征收 营 业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处 理 则 维 持 原 操 作 办 法 : ( 1) 纳 税 人 如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可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减 去 购 置 或 受 让 原 价 后 的余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 但 必 须 按 据 实 清 算 方 式 计 算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 2) 纳 税人 如 不 能 提 供 房 地 产 原 值 的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的 , 必 须 按 转 让 收 入 全 额 计 算 征 收 营 业 税 ,可 按 采 取 核 定 方 式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附 件 :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 调 整 的 部 分 房 地 产 交 易 税 费 简 表二 OO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日2009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的部分房地产交易税费简表3转让类型 细分类型(购置年限) 是否提供原值凭证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房改房 \ 免 免 免是 差额 5% 据实征收 20% 免普通(不足 2 年)否 全额 5% 全额 3% 免是 暂免 据实征收 20% 免普通(满 2 年,不足 5 年)否 暂免 全额 3% 免普通(满 5 年) \ 免 免 免是 全额 5% 据实征收 20% 免非普通(不足 2 年)否 全额 5% 全额 3% 免是 差额 5% 据实征收 20% 免非普通(满 2 年,不足 5 年)否 全额 5% 全额 3% 免是 差额 5% 免 免个人住房(暂免项目执行期限为 2009年 1 月 1日至 2009年 12 月31 日)非普通(满 5 年)否 全额 5% 免 免是 差额 5% 据实征收 20%据实清算个人非住房否 全额 5% 全额 3% 全额 2%是 差额 5% 据实征收 20%据实清算个人土地否 全额 5% 全额 3% 全额 3%是 差额 5% 全额 3%或查征据实清算企业房产否 全额 5% 全额 3%或查征 全额 2%是 差额 5% 全额 3%或查征据实清算企业土地否 全额 5% 全额 3%或查征 全额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