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高等教育自考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docx
7页湖北高等教育自考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考委〔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训练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安康进展,鼓舞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治理和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高等训练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训练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气,依据自学考试培育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训练的要求,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播送、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制造学习条件,帮忙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治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展治理和指导 第四条 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训练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方法等,保证训练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承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治理和指导。
其次章 社会助学治理指导机构 第五条 全国高等训练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标准,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展检查、评估全国高等训练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治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训练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治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训练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治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 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工程,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治理、指导,承受自学考试机构的治理和指导 第三章 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经训练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训练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教学治理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必需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治理为同一主体。
第十一条 一般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治理部门,统一归口治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详细职责如下: (一)依照自学考试专业打算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制定教学打算,开展助学活动,保障教学任务 (二)聘任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并对教师进展思想品德训练、岗位职业素养和业务培训 (三)建立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习、生活等方面诉求的渠道 (四)为学习者供应或选择专业实习试验基地,指导学习者进展实习试验;组织学习者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 (五)为学习者供应自学考试询问、考试报名、订购教材等效劳 第四章 登记注册制度 第十三条 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当按要求向省考办进展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助学组织提交登记注册材料,报省考办审核并登记注册省考办按要求每年向全国考办报送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状况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申请登记注册须按省考办要求供应相关材料登记注册主要内容:1.训练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名称、具体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3.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4.学习时限;5.助学方式、教学打算;6.助学组织治理人员;7.经费来源等状况。
第五章 招生制度 第十六条 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组织招生、招生宣传和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招生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师状况等向省考办登记;招生完毕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向省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省考办审查备案前方可公布 第十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应以向省考办登记注册的名称进展招生;严禁托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 其次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需真实、精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进展虚假宣传 其次十一条 社会助学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也应承受生源地自学考试机构治理指导 其次十三条 各省考办应逐步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网络系统,为社会助学组织招生供应询问效劳平台 第六章 助学活动 其次十四条 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忙学习者正确理解和把握大纲所要求的根本理论、根本学问和根本技能,帮忙学习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力量,帮忙学习者提高学习力量,帮忙学习者解决学习中难点问题。
注意对学习者思想品德的训练培育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训练 其次十五条 社会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训练规律、表达自学考试特点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其次十六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参加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其次十七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健全有关教学、教师聘任和学籍档案等各项治理制度 其次十八条 全国考办负责制定网络助学标准标准,省考办审核网络助学组织并进展登记注册鼓舞、支持社会助学组织进展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第七章 学习效劳中心 其次十九条 自学考试学习效劳中心是在经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中遴选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经省考办或者全国考办认证,履行自学考试训练职责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效劳中心分“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效劳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学习效劳中心”等 第三十条 自学考试学习效劳中心的设立、职责、治理、认证等由全国考委和省考委规定学习效劳中心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由省考办进展治理 第三十一条 鼓舞、支持学习效劳中心面对农村、面对社区、面对遥远地区等开展助学活动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建立社会助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助学组织进展检查评估。
对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赐予表扬、嘉奖依据评估结果,设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优秀示范性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展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省考办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判、会同训练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组织建立全国、省级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督导组,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及治理进展督导,帮忙社会助学组织提高助学质量和治理水平 第九章 公告与社会监视 第三十五条 全国考办、省考办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 (一)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状况; (二)社会助学组织招生状况; (三)对社会助学组织检查、评估状况; (四)对社会助学组织表扬、嘉奖或批判、惩罚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活动社会监视制度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建立社会助学活动询问和举报,畅通询问和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处理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快速妥当处置问题,准时化解冲突,维护社会助学组织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考委,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全国考委合作开考的行业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适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状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