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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DOC 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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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4——201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6-9-22实施2016-9-22发布目 次前言 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鉴定原则 24 鉴定方法 3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2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技术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技术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医学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王旭、刘瑞珏、郭兆明、陈捷敏、王萌、陶陆阳、周姝、俞晓英、项剑、陈溪萍、陈晓瑞、刘冬梅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学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2.1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视觉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法医学鉴定中的视觉功能障碍主要是指视力减退与视野缺损2.2 视力 Visual Acuity,VA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视力包括远、近视力远视力是法医学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远视力评价的工具和记录方法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与小数视力为准2.3 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中度以上视力损害或盲目程度2.4 视野 Visual Field,VF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称为视野视野的大小通常以圆周度表示2.5 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若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

      2.6 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3  鉴定原则3.1  基本原则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所述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3.2  鉴定步骤3.2.1  审查鉴定材料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主要包括病史材料,应尽可能全面、完整、充分地反映:①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②伤后主要症状和体征;③伤后主要诊疗经过,包括愈后情况必要时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3.2.2  视觉功能检测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3.2.3  眼部结构检查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器、眼影像学等针对性检查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3.2.4  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需进行鉴别检验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或者进行视觉电生理的检验3.3  结果评价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3.4  鉴定时机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者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之日起90日以后。

      4  鉴定方法4.1  眼部结构的一般检查4.1.1  外眼的检查检查眼眶、眼睑、结膜、眼球突出度、眼位、眼球活动,以及泪器、眼压4.1.2  眼前段的检查采用裂隙灯生物显微镜或手电照射法,检查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区、晶状体及前段玻璃体的结构4.1.3  眼后段检查应用直接检眼镜等设备,检查玻璃体及眼底为扩大眼底检查的范围,提高准确性,在无禁忌证时可行扩瞳检查4.2  行为视力的检查4.2.1  裸眼视力4.2.1.1  准备运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指定视标,嘱受检者读出根据其读出的最小视标确定为其视力检查距离一般为5米;检查室距离不足5米时,可采用平面镜反光的方法延长检查距离视力表的悬挂高度应以1.0行与受检眼等高为宜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光照度为300~500勒克斯(lux)若采用视力表投影仪,则可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距离一般为3至6米4.2.1.2  检查常规为先查右眼、后查左眼;也可先查健眼,后查伤眼戴镜者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戴镜视力并记录矫正镜片的度数以遮眼板遮盖一眼,查另一眼裸眼视力自较大视标开始,在3秒钟内准确指出视标(缺口)的方向待该行视标均被正确指认,可向下换行;若该行视标一半以上不能正确指认,应向上换行。

      若受检者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则令其逐步走近视力表(最小距离为1m),直至能够辨认视标方向为止若走近至1m时仍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则改为检查其数手指的能力嘱受检者背光,检查者伸出若干手指,令其说出所见到的手指数若受检眼不能辨认1m以内的手指数,则检查者改以手在受检眼前晃动,观察受检者能否辨认若受检眼不能辨认手动,则检查其在暗室内有无辨认光感的能力,多以烛光(或聚光手电)投照受检眼,观察其能否辨认有光感视力的,必要时记录九方位(正前方、右上方、右方、右下方、前上方、前下方、左上方、左方、左下方)光定位4.2.1.3  记录将能看清的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值记录下来,作为受检眼的视力若最小视标行(如1.0)有部分(未达半数,如2个)视标未能正确指认,可记录下该行视标所代表的视力,并在右上角记录未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如1.0-2)若某行视标(如0.9)全部均能准确辨认,下一行视标(如1.0)中有个别视标也能辨认(未达半数,如2个),则记录均能辨认视标行所代表的视力数值作为该眼的视力水平,并在右上角记录下一行能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如0.9+2)检查数指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清距受检眼50cm的手指数,则记录为数指/50cm(CF/50cm)。

      检查识别手动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认眼前20cm的手部晃动时,则记录为手动/20cm(HM/20cm)检查光感能力时,若能看到光,则记录为光感(LP),必要时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大距离(如5m光感或LP/5m);否则记录为无光感(NLP)检查光定位时,依次检查正前方、右上方、右方、右下方、前上方、前下方、左上方、左方、左下方等共九个方位,分别以“+”表示能辨认,“-”表示不能辨认4.2.1.4  改变测试距离的视力换算获知受检者逐步走近视力表能看清视标的最大距离,根据公式V=(d/D)V0 (V为受检者待测视力,V0为所看清最小视标所代表的视力水平,D为正常眼看清该视标的距离,d为受检者看清该视标的实际距离)换算受检眼的视力例如:3m处能看清0.1行视标,则视力为(3/5)×0.1=0.064.2.2  屈光状态4.2.2.1  准备若视力未达到正常水平(或低于鉴定标准规定的起点,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规定的“视力0.5以下”),应检查其有无屈光异常,以判断是否需行矫正视力的检查4.2.2.2  检查可用针孔镜检查受检眼的视力,若视力有显著提高(比如提高2行或以上)时,提示其可能存在屈光异常。

      也可用电脑验光仪和/或检影验光法了解有无屈光异常及其大致程度;对存有屈光异常的,行插片试镜,以观察能否提高视力水平4.2.3  矫正视力针孔镜视力:若受检眼在针孔镜下视力可获得提高,可记录针孔镜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针孔镜下视力为0.6,则记录为:0.3,+针孔镜→0.6插片视力:插片试镜后视力有提高者,可记录插片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插-2.00Ds球镜时视力为0.8,则记录为:0.3,-2.00Ds→0.8对联合球镜和柱镜插片后视力有提高者,应记录联合球镜和柱镜的度数及其插片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试插-2.00Ds球镜联合-0.75Dc×90°柱镜时,视力为0.8,应记录为:0.3,-2.00Ds-0.75Dc×90°→0.8应检查并记录最佳矫正视力(包括针孔镜及插片试镜视力)4.3  视野检查4.3.1  对比法视野检查假定检查者视野完好检查者与受检者相距1m相对而坐,检查者遮盖右眼,令受检者遮盖左眼,以检查其右眼嘱受检者右眼固视检查者左眼检查者伸出左手持一白色圆形视标或手指自颞侧向中心区域缓慢移动,令受检者在右眼余光看见该标志物时即行示意,以比较其视野范围与检查者之间的差异。

      重复该动作检查上方、下方、鼻侧等四个方向或再增加颞上、颞下、鼻上、鼻下至八个方向以同法查受检者左眼若两人同时看见视标或相差不多,表明受检者视野大致正常本检查法仅能对受检眼的视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难以获得准确、定量的结果4.3.2  手动视野计检查手动视野计主要用于检查周边视野一般先将视标由外向内移动,再由内向外移动,以比较两者的结果,必要时可重复检查4.3.3  计算机自动视野计检查4.3.3.1  一般原则与方法计算机自动视野计种类繁多,但原理相同,基本结构如下:①固定装置 包括固定头部的结构和供受检者固视的注视点;②视标及移动装置 视标可有不同直径大小(1、3、5、10mm),临床最常用的为3mm和5mm直径的视标1mm直径的视标主要供检查中心暗点用在一定情况下,亦可以依据中心视力好坏作为选择视标大小的参考;③照明 在检查过程中照明强度不能改变,重复检查时条件亦不能改变;④记录 通常为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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