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制度.doc
4页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兼职人员的薪金支付,均按本制度的内容办理基准内薪金——基本工资超时工作津贴基准外基金交通津贴其他薪金奖金第二条 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规定如下:1、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从每月 1 日起至当月月底止,并于每月 15 日支付薪金若当日薪金支付日中恰逢休假日,则提前一日发放2、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也可依照聘用合同书所规定的日期支付3、退职或被解聘者的薪金,应于当日在办理完解职手续后,立即支付其应得的薪金第三条 公司与兼职人员所签订的协议中, 如果有写明应有下列规定的扣除金额,或法令所规定的扣除事项,则应由公司从薪金中扣除,扣除之后的其他部分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兼职员工本人1、个人所得税2、社会保险费 ( 个人应负担部分 ) 3、团体意外保险费4、违反公司规定的罚款 ( 罚款金额全部转入员工福利金 ) 5、公司与工会代表协议经半数以上同意的代扣事项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工作时数的计算规定如下:1、薪金计算期间的加班、假日出勤、深夜执行公务以及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间,均须按照实际的加班时数、缺勤时数计算2、时数若有不满 1 小时的尾数产生时,则依下列方式计算:(1)30 分钟以上,以 1 小时计算。
2)15 分钟以上但未满 30 分钟时,以半小时计3) 未满 15 分钟时,则不予以计算第五条 薪金支付类型共有下列三种:1、日薪制采用此种计算方式的薪金,应以每天的固定薪金额乘以实际工作日数,于每月薪金支付日发放但如果在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缺勤时,则须从薪金中扣除实际缺勤时数的薪金2、小时薪金制依每小时的固定薪金额乘以实际工作时数,即得兼职人员应得奖金额3、计件制依每一单位产品的固定薪金乘以个人于每一薪金计算期间的总产量,即为员工应得薪金额薪金支付类型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二、基准内薪金第六条 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如下:1、基本工资决定的标准,应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经双方协议后制订2、基本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部门所制定的最低支付标准3、在决定基本工资标准时,须对同行业间的基本工资支付水平一并加以考虑三、基准外基金第七条 兼职人员若因业务上需要, 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执行工作,导致其实际工作时数超过原聘用合同书所规定的工作时数时,则须依照加班津贴标准额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交通津贴的支付对象, 是因上班执行公务而须负担额外交通费用的兼职人员,原则上,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的必要交通,采用全额发给的办法。
四、其他薪金第九条 于休假日返回公司继续工作时,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休假日工作津贴的支付第十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申请特别休假时,其薪金按下列方式处理:1、婚假、丧假等特别休假,不支付薪金2、因公负伤、疾病而缺勤时,若有代办保险的医疗的医疗补助及团体意外险的灾害赔偿等事宜,薪金则不予以支付五、奖 金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增长比例, 且考虑到兼职人员的工作绩效及贡献,根据其不同表现程度,分别制订奖金金额第十二条 奖金的支付日期原则上根据聘用合同书的内容来决定六、薪金调升第十三条 公司为激励兼职人员的士气,在提高工作绩效的前提下,应视个人在工作上的表现及考绩 ( 含出勤率 ) ,制订薪金调升标准,并定每年的 12 月 31 日为薪金调升日七、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