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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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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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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错案的防控这句话非常切合今天我们的主题关于刑事错案的防控 司法正义理应是司法制度的正义,即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的普遍道义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义的司法制度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司法公正刑事错案的发生意味着司法正义的缺失,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的缺失为什么防控刑事冤假错案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灭法律弗兰西斯.培根裴多菲我们组对冤假错案分为两个时期来讨论第一个时期,是指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过于强调阶级斗争,特别是文革时期,典型的人治社会,公检法系统刚成立经验不足,而且人员基本上都是转业军人,很少有专门的司法人才这时期的冤假错案,呈现出浓厚的政治性色彩有些案件是办错了,有些案件是明知道错了也要办的,有些案件干脆是制造错案,这是很可怕的改革开放后,不再强调阶级斗争,而且市场经济的建立刺激了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成为国策因此那个时期的冤假错案很难在当今出现,因此我们不重点讨论。

      大家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刑事错案,两个时期接下来所讲的刑事冤假错案没有例外所指的都是改革开放后至今这段时期,毕竟这些冤假错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错案对象也是普通群众,大部分没有什么政治色彩提到防控,首先应该了解我国刑事冤假错案屡屡发生的现实原因然后针对作出改正,规避以后再次发生错案的风险下面是我们组总结的我国冤假错案产生的缘由刑事错案的防控尔欲解其惑,必先究其因尔欲解其惑,必先究其因尔欲解其惑,必先究其因尔欲解其惑,必先究其因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知误区 注 重有 疑 打罪 罪 击推 从 犯定 有 罪 轻 人 权现实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机关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不仅暴露出其认识自身的逻辑冲突,而且还反映出证据标准和诉讼理念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这些理念上的误区,使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打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想法决定做法想法决定做法想法决定做法想法决定做法从念斌投毒案来看我国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流程图命案必破抓到嫌疑犯有罪推定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政法委协调,公检法三家,公安独大检方,法院按公安的来,完全打酱油错案侦查机关“命案必破 犯罪必究 不破不休”理念!刑事错案的防控公安机关以破案率作为绩效考核。

      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为了达到考核率,单纯追求破案指标,而罔顾刑事侦查法律法规和刑侦规律,采取了一些非法的审讯手段,以致铸成一批冤假错案非法审讯手段 过去,我们强调“打击犯罪”功能,而在公检法三权配置上都过多地强调了“配合”,而少了“制约”公安抓了人,在“打击犯罪”的主要功能下,有时候急于定罪,就容易出现刑讯逼供;到了检察院,也许明明证据有欠缺,在“打击犯罪”的功能主导下,在配合公安的职权分配上,检察院也就这样有瑕疵地行使了审察权;到了法院环节,法院一旦放了公安抓的、检察院审查过的“坏人”,又生怕落下打击不力的说头,疑罪从无,就往往容易变成“疑罪从轻” 特别强调一下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及时准确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的缺失,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上重结果、重实体、重打击,轻程序、轻保护;重视言辞证据,不注重其他证据但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意见分歧较大,矛盾突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会存在协调办案的情况,少数检察人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进而做出错误选择,导致了极少数冤家错案的产生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我们的很多冤案、错案都是源于司法不独立,比如说:限期破案或者说领导发话:此人必办,使得(公检法机关)超越法律,不惜找替罪羊。

      积极的、善意的干预也有问题,因为案件的审判是要经过程序的,但是权力干预是不需要经过程序的没有程序的保障就不具有正确性领导批示有些很抽象,一级一级向下传递时,就需要揣摩,甚至出现过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司法不独立好书推荐 错案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错案由大大小小不少实际发生过的错案分类构成,其中包括在法国家喻户晓的德莱福斯冤案杂俎在案,同一主题让它们联系在一起,读来一点不觉得枯燥虽然作者不想进行深入的学术讨论,但具体揭示错案发生的原因,提出了许多依据教训发出的警告和防止错案发生的建议,使错案更加实用,颇具实践参考价值;书中一些评论颇有见地,足以刺激进一步加以研究的兴趣如果大家想进一步了解形事错案产生的原因,推荐大家读一本书刑事错案的防控 接下来就是我们组今天要讲的重点现阶段我们应当如何做来防范冤假错案首先,请大家看一段视频,主角是何家弘,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教授可以说是我国目前研究预防刑事冤假错案的顶尖学者之一其出版的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深刻指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刑事错案的防控 第一步,法若有弊,不可不变,以变器物为末,制度为中,而思想之上也就像刚才讲的那样,想法决定做法,我们防控刑事冤假错案,最根本的是转变过去的刑事诉讼司法观念,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套符合新的诉讼理念的司法制度,才能实现司法正义,实现个案的公正刑事错案的防控 刑事诉讼理念认知上我们要彻底抛弃以往的有罪推定的思想,真正建立起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为什么要把无罪推定放在第一位来讲,因为它太重要了可以说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程序当中保障人权的基础性原则无罪推定的内涵极其丰富,在此不详细的阐述,大家可以专门找一本相关书籍来看看坚持有罪推定的观点,会导致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总是抱有“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的错误观念,难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现在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就可以划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界限,明确“涉嫌犯罪”与“判决有罪”的区别,克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的错误倾向和做法,有效地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刑事错案的防控 无罪推定之所以这么重要,还因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而发展出的具体刑事诉讼制度规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规避刑事错案发生其中主要的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 全面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证据的采信问题。

      在侦查讯问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拒不认罪,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了有罪的供述,或者有的犯罪嫌疑人本来无罪却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承认自己有罪,都属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要彻底消除刑讯逼供现象,关键在于明确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怎样在技术层面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认为应该在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询问过程和检察机关对其提审过程中都要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在审判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信力可以很明确判定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果有非法的言词证据在先,应当绝对排除;如果是通过非法搜查住宅等未对公民的人身造成直接损害的手段获得的,原则上予以排除,但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裁量决定是否排除刑事错案的防控 全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实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贯彻该规则刑诉法在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应当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存在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疑罪从无是法律文明进步的体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定罪量刑。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全面确立将折反映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的同时,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疑罪从无就意味着我们一直喊的口号“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要去掉前半句了,可以自己思考一下为什么对于防控刑事冤假错案,国家和党的决心很大,没有所谓的不作为特别是改革陈旧的司法制度这种上层建筑,发挥了主导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2013年11月12日,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时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目标之一 2014年10月20日,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三中全会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改革大事件刑事错案的防控 人民法院是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应公正执法,严防死守这道防线,确保其不溃堤、不扭曲!,而法院审判机关对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应该怎么做?我找了半天资料,决定自己不讲了!刑事错案的防控 不讲是因为最高法也认识到了法院是防控刑事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积极自上而下进行改革,其代表性就是2013年10-9日最高法发201311号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我算了一下提出了27条意见,大家把意见全文看完,基本上对法院在预防刑事冤假错案要做什么一清二楚。

      刑事错案的防控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刑事错案的防控 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错案的防控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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