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学伦理学第八章:死亡标准与医学伦理.docx
4页医学伦理学第八章:死亡标准与医学伦理死亡是一个过程,但人们并不会等到生物学死亡期到来时,才宣布死亡宣布死亡是基于一个生与死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就是死亡标准一、传统的死亡标准(一)传统死亡标准概述所谓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医学上实际采纳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顿或消逝二)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及伦理问题1、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死亡推断不够精确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在现实中常常会遇到挑战现代的心脏移植技术,彻底打破了心肺功能丢失意味着死亡到来的成规由于可以将一颗安康的心脏移植给另一个心脏功能衰竭或丢失的病人身上而另一方面,借助于先进医疗设备维持心跳、呼吸也并不意味着此人还活着,由于一旦撤掉设备,心跳、呼吸会马上停顿2、传统死亡标准带来的伦理问题(1)对死亡的判定不精确,使得医务人员面对濒死病人时,对何时停顿对病人的抢救这一问题陷入伦理逆境过早停顿抢救明显意味着使患者失去生存时机,而对于失去抢救价值的患者一味地施行抢救又是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铺张并会增加患者家属的经济、心理负担。
可见,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面临着伦理和法律上的严峻挑战2)对医学新技术采纳的影响 科学的进展使很多高新医学技术在临床上得以应用,给很多濒临死亡的患者带来生存时机但是,传统死亡标准对某些技术的应用却构成了障碍例如在器官移植中主要依靠氏体器官,尸体器官来源,在传统的死亡标准下,实际上意味着器官的死亡,因而以尸体器官做供者,成活率太低而现代医学讨论说明,一个患病严峻脑损伤并不行恢复、深度昏迷、没有自主呼吸、完全靠机械来维持心肺功能的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供者是最为抱负的而根据传统死亡标准,这种移植是不道德的二、现代脑死亡标准(一)脑死亡标准的涵义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以比彻尔(HKBee-cher)教授为主席,由医师、神学家、律师和哲学家共同组成的的死亡定义特殊委员会发表报告,提出了脑死亡定义和脑死亡标准他们把死亡定义为“不行逆的昏迷”或“脑死”,包括4条标准:(1)深度昏迷,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感知和反响;(2)没有自主的肌肉运动和呼吸;(3)各种反射消逝;(4)脑电图电波平直要求以上四项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并排解体温低于32℃或刚服用过大量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状况。
符合这一标准即可判定为死亡对于脑死亡,需要强调以下几点:1、脑死亡和心肺死亡的区分2、脑死亡不同于植物状态(二)现代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1、科学地判定死亡 脑死亡确定死亡最为精确到目前,接受脑死亡标准,诊断死亡尚没有一例是错误的由于,脑死亡是不行逆的英国曾有十六位学者对一千零三十六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讨论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2、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 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意识状态,而意识状态是与中枢神经系统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意识载体的人脑假如死亡,意识状态会随即消逝,这意味着他已经失去了作为人的本质特征从生命质量看,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应当放弃对他们的抢救和维持3、有利于器官移植 由于脑组织对缺缺氧最敏感,所以,当脑组织因缺氧导致脑死亡,其他组织和器官仍旧保持生命力,根据脑死亡标准对供者作出死亡诊断,就能准时为移植供应高质量的“活”器官一般来说,高质量的器官多来源于意外事故死亡者据统计,美国每年约有4~5万人死于车祸,其中大约一半为脑死亡者4、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确实定 人的死亡是一个从器官到组织到细胞的简单的不行逆转的生命物质系统崩溃过程确定一个人死亡的关键是要找到生与死的临界点,这至关重要,由于这关系到何时停顿抢救可以免于法律、伦理责任的问题和免除杀人的嫌疑问题。
三、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