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单位工程管理事故管理办法.docx
2页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罚办法安全事故处罚办法: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15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15万元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10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10万元.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5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5万元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2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2万元质量事故处罚办法:重大事故:造成倒塌或报废的质量事故。
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3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3万元严重事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2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2万元一般事故:影响产品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1万元,累计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每次加罚1万元轻微事故: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虽然经过采取措施尚能补救的监理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的处罚5000元 。
